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传统进行不动产登记两大功能主要分为确权、征税;确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缴纳相对应的税费。《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在婚姻中也可成为当双方感情破裂时分割共有财产的依据与保障。实际还是要看具体的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以及约定情况即便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作为不动产产权人的夫妻一方仍然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由于夫妻双方之间牵涉到不同种实际出资情形,导致离婚时面临房产分割的判定结果也有很大不同。
依据出资方实际情况及出资时间列举出以下常见情形具体分析:
(1)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婚前付完房款,该房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资产。如果在婚前暂未还完贷款,另一方有参与还贷过程,则按银行支付流水、转账记录等凭据,按对应的比例或对支出款增值部分进行钱款分配。
案例摘自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23民初1278号。
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双方原是夫妻。2016年08月21日,双方共同作为买受人与贵州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即案涉房屋)。购房时以女方为主贷款人,李某向交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周某因要拿回这栋房子的使用权和赔偿金遂向法院起诉李某。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后判决结果: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办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产权至原告周某名下。
(2)婚前,一方父母赠予登记方房子,在合同没有特别明确规定下,该房屋仍算登记方个人所有,如若登记双方名下,则算是双方共有的财产。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双方生活时间、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若双方父母都有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如约定按份共有、则应该按照房产证划定的份额进行分配,如未约定具体内容,按出资比例、支付部分钱款进行分配。如若父母是借贷买房,子女有责任承担债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相应的是,法官会综合全面考量,公平分配。得到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值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双方对房屋价格有争议的,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产证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即便登记为单人持有,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注明份额,一般基于双方占有的份额予以分配。如房产证未注明具体份额,离婚时,法官会根据房屋使用情况、抚养照顾子女一方,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以子女名义登记的,需要区分子女成年或未成年情况实际讨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房屋归成年子女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单纯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院审查环节还要核实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房屋赠予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则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论:婚姻中常遇到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所面临的不动产分割问题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