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

来源:衡水法院

文章摘要
贰 本期关注问题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 | 案例解读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区分 | 实践中判定故意内容需要考虑的事实 肆 本期讲稿 大家好!

贰 本期关注问题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
| 案例解读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区分
| 实践中判定故意内容需要考虑的事实
肆 本期讲稿
大家好!我是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晨霞。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关于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问题。
先来看案例《周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蒋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2日12时许,周某酒后在其父亲家中因周某存在婚外情等事由与蒋某发生言语冲突。周某欲驾驶电动汽车离开,蒋某趴在该车引擎盖上阻止。周某遂将蒋某顶在引擎盖上,驾车沿公路快速行驶400余米,致使蒋某从引擎盖上滑落并被该车碾压。周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7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蒋某因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周某驾驶的汽车案发时行驶速度为63-66km/h。
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与其妻子蒋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明知蒋某趴在其所驾汽车引擎盖上,有被甩撞出去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仍然发动汽车并以超过六十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快速行驶四百多米,导致蒋某滑落被碾压死亡。周某对其行为存在极大可能导致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有足够的认知、预判,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间接故意。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
二、入库案例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对于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界分,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手段、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事后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告人虽然没有预谋或明确的杀人目的,但其不计后果、驾车高速行驶,碾压被害人后虽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随即逃离并未有效施救,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周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周某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综上,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相关法律概念及区分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该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没有构成一个单独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该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故意。
理论上,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二者有非常清晰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然而在实践中,行为人未必会在审讯时如实交代杀人目的,或者行为人在施暴行凶过程中,可能既有施暴的伤害意图,也有行凶的杀人意图,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情形非常难以区分, 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准确判断犯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常被人们关注。
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一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实践中判定故意内容需要考虑的事实
面对此难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事实需要我们考虑:
1.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于一时激动,还是经过预谋策划,等等。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是好、一般、素不相识或者多年仇人,都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如果平时关系很好,由于一时口角,发生殴打,一般情况下,杀人的可能性小;如果仇人见了面争斗起来,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3.犯罪有无预谋、准备及预谋、准备的情况。预谋杀人的,一般都经过周密准备,特意选择时间、地点、及有无其他人在场,预先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等;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准备,随手取得工具实施打击。
4.伤害的部位。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总要朝致命的部位打击,而且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而故意伤害的, 往往是不选择部位,甚至有意识地避开要害部位。
5.犯罪行为有无节制。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特别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往往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伤害犯往往比较有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或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一般会终止犯罪行为。
6.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平时表现粗暴、凶残、流氓成性的,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大一些;平时比较胆小怕事、温顺、懦弱的,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相对小一些。
7.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当把人杀死后,往往表现为一种目的达到的满足感;如果是故意伤害的,当他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一般会积极抢救。得知被害人死亡时,往往表现为惊讶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
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起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案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被告人存在婚外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趴在汽车引擎盖上,高速行驶摔落会有死亡危险,仍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400余米,且未有效施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既遂。
我们今天就学习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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