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耕地出重拳 以案释法敲警钟

来源:孟连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群众深刻认识耕地保护重要性,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12月13日,孟连县法院深入案发地娜允镇芒弄村帕当小组巡回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群众深刻认识耕地保护重要性,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12月13日,孟连县法院深入案发地娜允镇芒弄村帕当小组巡回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村组干部、党员、群众近百人现场旁听。
2016年,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租赁农田上建盖钢架房屋及地面水泥硬化,盖建房屋用于门面、仓库出租。经测量、鉴定,两被告人占用8.13亩耕地属永久基本农田。二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5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共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孟连县法院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结束后,法院干警结合本案及近年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现场以案释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教育,发放300余份宣传册,填补群众法律知识盲点,对潜在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教育引导群众以案为鉴,摒弃侥幸心理,树牢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下一步,孟连法院将坚决扛牢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政治责任,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治与宣传教育并举,持续释放耕地保护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为牢牢守住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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