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视角看隔代探望和中止探望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探望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利,目的是更好地实现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探望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利,目的是更好地实现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现笔者结合七个案例,就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主张隔代探望、父母一方能否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一方患病为由中止探望权,解析如下文。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主张隔代探望
案例一:耿某、王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案,(2017)豫0191民初11755号
死者耿某1系二原告耿某、王某的二儿子;赵某与耿某1系夫妻关系,耿某2、耿某3均系耿某1、赵某的儿子。耿某、王某在耿某1死亡后,起诉要求对耿某2、耿某3行使探望权。审理中,法院以探望权的主体不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原告耿某、王某系耿某2、耿某3的祖父母为由,认为其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原告耿某、王某的起诉。
案例二:董某、张某诉谭某探望权纠纷案,(2018)渝0103民初11722号
董某1与被告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谭小某(又名“董小某”),原告董某、张某系董某1的父母,谭小某的祖父母。在董某1死亡前,谭小某一直由董某、张某帮助照顾抚养.后董某1因故自杀,并留遗书给谭某,表达了希望谭某看在父母照顾谭小某的份上,在他死后,让父母多看看谭小某。董某1死亡后,谭小某由谭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后两原告因为谭小某购置衣物、玩具等均遭到谭某拒绝,且长期无法探视谭小某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孙子谭小某行使探望权。法院结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照顾失独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等因素,判决支持了董某、张某对谭小某行使探望权的主张。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并未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检索案例可知,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是不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观点二是有条件地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在夏某、黄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2016)沪0109民初19428号】中,法院考虑到夏某、黄某儿子意外死亡,孙子是两原告唯一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等客观情况,支持了夏某、黄某对孙子的隔代探望权。
笔者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需兼顾法理和情理,兼顾家庭中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两代的身心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该纪要第三条明确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两种情形下,可以有条件地主张隔代探望权。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该纪要第三条可作为处理隔代探望问题的参考依据。
二、能否以不支付抚养费要求中止探望权
案例一:兰某与许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案,(2020)川0192民初1713号
兰某与许某婚后生有一女兰某1。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兰某由许某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兰某1。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问题矛盾激化。兰某起诉,提出对兰某1每月探望三次,准予兰某随时与兰某1电话、短信、微信视频沟通等诉求。许某则提出反诉,提出判令中止兰某6年的探望兰某1的权利、支付欠付抚养权等诉求。后法院认为许某不能证明兰某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女儿的行为,且未支付抚养费也非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候某与徐某探望权纠纷案,(2013)上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候某和被告徐某于2006年结婚,因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重伤,双方于2010年诉讼中调解离婚,离婚时并未对子女的探望权作约定。婚后前两年原告因生病行动不便无法探视,自2012年,原告身体稍有好转后就开始去探视女儿。起初被告让原告探视,后来被告阻碍原告探视。候某就探望权及具体行使方式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未采信被告徐某阻碍原告探望女儿是因为其拖欠抚养费等事由,支持了原告候某的探望权,且兼顾避免父女亲情生疏和有利于子女健康、规律学习生活原则,判决原告每月探望子女一次。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依据该规定,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是什么,暂无具体规定。就以上两案例中,法院均认定不支付抚养费并非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
三、能否以探望一方患病为由中止探望权
案例一:田某与向某探望权纠纷案,(2020)黔0111民初14609号
原告田某与被告向某在花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向某2。2020年,双方诉讼中调解离婚,并约定向某2归田某抚养,向某每月可探视小孩一次等事项。2020年,被告被诊断为:1.四肢瘫痪(脑出血后遗症,四肢活动不利);2.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3.癫痫(症状性癫痫)。生病期间,向某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行使对向某2的探望权。原告以被告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向某2健康成长为由,要求中止探望权。具体理由系被告长期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照顾小孩,不能与小孩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子女与患病父母的沟通交流将会增加双方的感情,且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成长也会有益。原告只是对探望方式有争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谭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案,(2014)滨塘民初字第4797号
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婚后育一子刘某1。后双方离婚,刘某1由被告刘某抚养。后原被告发生纷争,原告起诉要求对刘某1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2次,探望的时间为每个月的15日和最后一日,在探望日原告可将孩子接到原告的住处居住一日,第二天予以送回,遇孩子生日和法定节假日原告可进行探望并陪同。后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患有梅毒,原告主张已治愈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裁判认为,探望子女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同时,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鉴于原告谭某身体状况及刘某1免疫力较低,判决原告谭某于2014年9月起每月第二和第四个周六前往被告刘某家中探视其子刘某1,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被告刘某予以协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赵甲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500号
2007年,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结婚,2009年,双方生育一子赵某1。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2年开始,因双方争执较多、被告林某与婚外异性关系暧昧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14年,赵某因躯体不适,抑郁焦虑治疗,经诊断为躯体形式障碍。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判决婚生子赵某1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生活、教育费用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疾病在家休养,不适合抚养小孩为由,法院赵某1由被告林某抚养,原告赵某有探望的权利。
律师分析
结合现行规定和上述案例可知探望一方患病并非其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探望权行使的本质是为了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果一方患病对子女身心健康会产生负面影响,则可能被中止探望权。如一方患有精神类疾病对子女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等,一方患有传染病且在传染期间的。反之,考虑到父母之爱对子女成长的必要性,以一方患病为由中止探望权的诉求可能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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