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17时许,张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沿洛阳市某道路行驶时与行人胡大爷相撞,年近八旬的胡大爷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胡大爷的家人向洛阳光法所寻求帮助。
案件处理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侵权团队接受胡大爷家人的委托后,经研讨决定进行两次诉讼:第一次诉讼就前期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主张赔偿;第二次诉讼在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后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主张赔偿。
第一次诉讼
胡大爷交通事故纠纷第一次诉讼主张的合理损失经计算有:1.医疗费225974.5元;2.营养费482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50元;4.护理费88317.36元;5.器具费3148.5元;6.交通费4820元。以上损失共计339130.36元。
办案律师王晶晶认为,该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扣除保险公司及张先生前期垫付的款项外,剩余250285.78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第二次诉讼
2023年2月,胡大爷因创伤性颅内血肿及肺部感染到医院治疗共142天。2023年7月,胡大爷因伤情加重到医院治疗共238天。住院期间采购了防褥疮气垫等用品。
王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胡大爷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23年11月,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胡大爷一处一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定残前一日,护理人数为1-2人,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经计算胡大爷此次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163551.27元;2.营养费76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元;4.护理费614020元;5.交通费7600元;6.残疾赔偿金201172.5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8.辅助器具费390元;9.鉴定费2500元。以上损失共计1065833.77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张先生赔偿。
经过两次诉讼,胡大爷及亲属共计获得赔偿1316119.55元。
年近八旬老人被车撞伤,获赔131万!
作者:李华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