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也许您不知道,第27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获奖电视剧《三十而已》,已经有了姐妹篇《三十而已 · 印尼篇》和《三十而已·香港篇》,这些电视剧都是中外合拍电视剧。中外合拍电视剧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提高了电视剧的国际合作水平。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现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下称“现行规定”)颁布于2004年9月21日,并于2004年10月21日生效。现行规定还有两份补充规定,第一份补充规定颁布于2007年9月19日,针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字数做出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第二份补充规定颁布于2008年1月14日,针对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字数做出了特别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现行规定从2004年颁布并实施,至今也有近20年,确实有进一步更新及调整的必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份征求意见稿体现出了哪些新的动向。
一、主要修改内容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定相比,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具体修改请见本文附表:
1、将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纳入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电视剧进行了界定,包括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从而将网络剧片纳入了与电视剧片同等管理模式中,即在拍摄中外合拍网络剧片前也应当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决定,在发行中外合拍网络剧片前应当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增加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原则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和其他国家优秀文化;(三)有利于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四)尊重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家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五)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视剧内容管理有关规定。这个原则性规定体现出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监管总体要求。
3、降低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门槛,简化立项材料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条件,对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进行统一规定,并降低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门槛。主要调整包括:(1)申请人需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明确了中方投资的最低比例为四分之一;(3)将中方人员的最低比例由三分之一降低为四分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需提交的文件做了统一规定,且不再区分电视剧、动画片等不同作品形式,并简化了立项申请文件,由原来的八项材料简化为四项。申请文件包括:(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拍摄制作申请表》;(二)完整的剧本或者每集不少于五百字(动画片为每集不少于两百字)的剧情梗概;(三)主创人员简介;(四)合作制作意向书(外文意向书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其中,每集梗概字数由不少于5000字(补充规定将字数调整为1500字)统一调整为500字(动画片为每集不少于两百字)。
4、对审批时限做了统一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对中外合作拍摄电视剧立项和报批的审批时限做了统一规定,为自受理之日起五十日,不再区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
5、明确了罚则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的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我们的观察
根据我们的观察,征求意见稿对现行规定的修订体现了如下发展趋势:
1、国家将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制作,促进电视剧市场发展繁荣
自现行规定颁布以来,不同于中外合拍电影的题材和数量繁多,中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数量较少,且以中外合拍动画片居多。根据业内客户的反馈,中外合拍电视剧受限于政策规定,审批难度较大。2022年,国家加大中外合拍电视剧的扶持力度,开展了2021-2022年度中外电视(网络视听)合拍项目扶持评审工作(广电办发[2022]166号)。
这一态度亦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修订层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广电主管部门“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等规定,并规定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播出、评优评奖等方面视同国产电视剧。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申请的条件及提交文件等方面均作了较大简化。这些规定的实施可能会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立项热情,从而促进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发展与繁荣。
2、网络剧片与电视剧片管理趋同
网络剧出现之初,我国对网络剧和电视剧采用了不同的管理体系,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不同部司进行管理。早期阶段,网络剧仅需要进行上线备案;之后针对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要求增加创作阶段、播出前的备案。此后,国家对网络剧的管理趋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符合相应要求的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
就中外合拍网络剧而言,根据我们的了解,此前无须获得中外合拍许可,仅需完成网络剧相关备案即可。如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则中外合拍网络剧需要与中外合拍电视剧办理同等的立项手续,并申请发行许可证,从而实现了网络剧片与电视剧片的同等管理。
3、明确罚则,加强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管理
根据我们的检索,尚未查询到关于未经批准进行中外合拍电视剧制作、发行的行政处罚案例。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中外合拍电视剧片的情况较少,且拍摄过程难以监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行规定缺少明确的罚则。征求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一旦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将会为未来的执法行为提供执法依据,也有利于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管理。
三、我们的建议
1、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并弥补了现行规定中的一些缺失,但也存在一些待商榷之处,比如:
(1)征求意见稿对“电视剧”做了扩大解释,规定电视剧包括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但“电视剧”的术语根据其产生之初的播出渠道、监管体系已经形成特有含义,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出现大量关于“电视剧”规定。如果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电视剧”做扩大解释,可能导致其他法律法规中出现的“电视剧”的外延难以界定,且一旦进行扩大解释,可能导致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践不符(例如国产电视剧和国产网络剧的立项和审批流程等并不相同)。因此,建议仍保留“电视剧”的原有外延,采用“电视剧与网络剧”的表述。
(2)征求意见稿在申请文件、立项审批等方面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包括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做了统一规定,但在立项条件、成片审批等方面,仅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做出了规定。由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表述上存在较大相似之处,且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说明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与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在审批流程上的差别,例如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是否不需要进行成片审批要求,仅需要在引进、播出时依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阅读者角度而言容易造成误解。为进一步明确中二者不同的审批和监管要求,建议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与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分为两类,分别从申请文件、立项审批、成片审批等角度进行规定。
2、对中方合拍方的建议
虽然征求意见稿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对立项申请文件做了大幅简化,包括不再要求提供外方合拍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履历和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但中方合拍方在与外方合拍方进行项目合作前,仍需要对外方投资方进行必要的尽调,以避免出现外方投资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等风险。
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这份征求意见稿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制作,有利于中外文化的交流,松紧相宜的法规政策对于促进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发展繁荣也将起到积极作用。我们会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修订与颁布情况。
随 附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对比







也许您不知道,第27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获奖电视剧《三十而已》,已经有了姐妹篇《三十而已 · 印尼篇》和《三十而已·香港篇》,这些电视剧都是中外合拍电视剧。中外合拍电视剧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提高了电视剧的国际合作水平。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现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下称“现行规定”)颁布于2004年9月21日,并于2004年10月21日生效。现行规定还有两份补充规定,第一份补充规定颁布于2007年9月19日,针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字数做出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第二份补充规定颁布于2008年1月14日,针对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字数做出了特别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现行规定从2004年颁布并实施,至今也有近20年,确实有进一步更新及调整的必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份征求意见稿体现出了哪些新的动向。
一、主要修改内容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定相比,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具体修改请见本文附表:
1、将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纳入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电视剧进行了界定,包括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从而将网络剧片纳入了与电视剧片同等管理模式中,即在拍摄中外合拍网络剧片前也应当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决定,在发行中外合拍网络剧片前应当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增加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原则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和其他国家优秀文化;(三)有利于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四)尊重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家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五)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视剧内容管理有关规定。这个原则性规定体现出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监管总体要求。
3、降低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门槛,简化立项材料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条件,对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进行统一规定,并降低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门槛。主要调整包括:(1)申请人需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明确了中方投资的最低比例为四分之一;(3)将中方人员的最低比例由三分之一降低为四分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需提交的文件做了统一规定,且不再区分电视剧、动画片等不同作品形式,并简化了立项申请文件,由原来的八项材料简化为四项。申请文件包括:(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拍摄制作申请表》;(二)完整的剧本或者每集不少于五百字(动画片为每集不少于两百字)的剧情梗概;(三)主创人员简介;(四)合作制作意向书(外文意向书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其中,每集梗概字数由不少于5000字(补充规定将字数调整为1500字)统一调整为500字(动画片为每集不少于两百字)。
4、对审批时限做了统一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对中外合作拍摄电视剧立项和报批的审批时限做了统一规定,为自受理之日起五十日,不再区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
5、明确了罚则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的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我们的观察
根据我们的观察,征求意见稿对现行规定的修订体现了如下发展趋势:
1、国家将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制作,促进电视剧市场发展繁荣
自现行规定颁布以来,不同于中外合拍电影的题材和数量繁多,中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数量较少,且以中外合拍动画片居多。根据业内客户的反馈,中外合拍电视剧受限于政策规定,审批难度较大。2022年,国家加大中外合拍电视剧的扶持力度,开展了2021-2022年度中外电视(网络视听)合拍项目扶持评审工作(广电办发[2022]166号)。
这一态度亦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修订层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广电主管部门“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等规定,并规定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播出、评优评奖等方面视同国产电视剧。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申请的条件及提交文件等方面均作了较大简化。这些规定的实施可能会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立项热情,从而促进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发展与繁荣。
2、网络剧片与电视剧片管理趋同
网络剧出现之初,我国对网络剧和电视剧采用了不同的管理体系,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不同部司进行管理。早期阶段,网络剧仅需要进行上线备案;之后针对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要求增加创作阶段、播出前的备案。此后,国家对网络剧的管理趋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符合相应要求的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
就中外合拍网络剧而言,根据我们的了解,此前无须获得中外合拍许可,仅需完成网络剧相关备案即可。如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则中外合拍网络剧需要与中外合拍电视剧办理同等的立项手续,并申请发行许可证,从而实现了网络剧片与电视剧片的同等管理。
3、明确罚则,加强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管理
根据我们的检索,尚未查询到关于未经批准进行中外合拍电视剧制作、发行的行政处罚案例。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中外合拍电视剧片的情况较少,且拍摄过程难以监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行规定缺少明确的罚则。征求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一旦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将会为未来的执法行为提供执法依据,也有利于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管理。
三、我们的建议
1、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并弥补了现行规定中的一些缺失,但也存在一些待商榷之处,比如:
(1)征求意见稿对“电视剧”做了扩大解释,规定电视剧包括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但“电视剧”的术语根据其产生之初的播出渠道、监管体系已经形成特有含义,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出现大量关于“电视剧”规定。如果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电视剧”做扩大解释,可能导致其他法律法规中出现的“电视剧”的外延难以界定,且一旦进行扩大解释,可能导致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践不符(例如国产电视剧和国产网络剧的立项和审批流程等并不相同)。因此,建议仍保留“电视剧”的原有外延,采用“电视剧与网络剧”的表述。
(2)征求意见稿在申请文件、立项审批等方面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包括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做了统一规定,但在立项条件、成片审批等方面,仅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做出了规定。由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表述上存在较大相似之处,且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说明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与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在审批流程上的差别,例如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是否不需要进行成片审批要求,仅需要在引进、播出时依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阅读者角度而言容易造成误解。为进一步明确中二者不同的审批和监管要求,建议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与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分为两类,分别从申请文件、立项审批、成片审批等角度进行规定。
2、对中方合拍方的建议
虽然征求意见稿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对立项申请文件做了大幅简化,包括不再要求提供外方合拍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履历和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但中方合拍方在与外方合拍方进行项目合作前,仍需要对外方投资方进行必要的尽调,以避免出现外方投资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等风险。
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这份征求意见稿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制作,有利于中外文化的交流,松紧相宜的法规政策对于促进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发展繁荣也将起到积极作用。我们会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修订与颁布情况。
随 附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对比







*上表由实习生林泓岚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