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件是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中传统、高发的类型。根据证监会的公开数据, 2015年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案件64起,占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33%;2016年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案件55起,占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40%。(详情请见锦论文章《行政处罚视角下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及特征》)从罚没金额上看,2016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的罚没总额首次破亿,达3.8亿元——这一数字是2015年罚没金额的26倍,是2011年的111倍。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新增查处内幕交易案件140起;7月7日,证监会部署了第三批专项执法行动,继续集中查处内幕交易行为。
借着证监会如火如荼的执法攻势,内幕交易再次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天,笔者就与大家来聊聊内幕交易的前世今生,看看内幕交易历史上的那些事儿。
一、“源远流长”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起源于证券欺诈,其历史与证券交易一样悠久。
证券最早出现于中世纪后期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其最初形态是市政府为筹集军饷而发行的军事公债。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吸引公众入股的城市组织开始出现。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之一,为了方便各阶层的人交易,荷兰鹿特丹等几个大城市开始出现股票的柜台交易,也就是最原始的“股票交易所”。
伴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内幕交易也一并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1、最早有确切历史记载的内幕交易案件——英国南海泡沫案
南海公司是英国为向南美洲进行贸易扩张而于1711年在该地区设立的实行垄断经营的特许贸易公司。为创造高额利润,该公司在英政府的默许下编造了无数诸如发现金矿、香料等谎言,诱骗普通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从1720年3月到9月,短短半年南海公司的股票价格从330英镑/股上涨到1050英镑/股,许多政府官员趁机实施内幕交易,如当时英国的财政部长便从中赚取了90万英镑的巨额利润。但不久之后南海公司的经营真相被揭露,股价断崖式下跌至290英镑/股。众多投资者倾家荡产,著名科学家牛顿也损失了2万多英镑。对此,他不无感慨地写道:“我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天体的运动规律,但我却无法计算出股票市场的变化趋势。”南海泡沫案件使得英国政府名誉扫地,此后100年间英政府再未发行任何证券。
2、第一起真正的内幕交易案件——滑铁卢内幕信息案
1815年的滑铁卢内幕信息案是有史以来第一起真正的内幕交易案件。在信息传播尚不够快捷的十九世纪,罗斯柴尔德家族便在欧洲各地建立起了信息网和交通网。因此,在惠灵顿将军的特使将滑铁卢战役大胜拿破仑的消息传达到伦敦前约40个小时,该家族便得知了此消息,预先大肆抢购政府债券。消息公布后,伦敦债券市场长期低迷的行情果然大幅上涨,罗斯柴尔德家族借机大发战争横财。
二、各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一)美国联邦证券诸法
虽然欧洲早在17世纪便出现了现代型的证券交易市场并制定有监管法规,但对证券违法、犯罪监管机制的完善却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1.《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与证券交易委员会
1929年10月24日,美国爆发了资本主义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经济危机。在历经10年的大牛市后,美国纽约股市开始暴跌,股指从363最高点跌至1932年7月40.56点才宣告见底,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市值由890亿美元跌至150亿美元,最大跌幅超过90%。股市崩盘的原因之一,便是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违法行为频发,导致市场失效。
为了扭转颓势,罗斯福带着“制定证券法”的竞选纲领上台。1933年4月,一个包括证券法专家、政府官员、律师在内的起草小组成立并开始草案的编纂工作。该小组借鉴汤普逊草案与英国《1929年公司法》,制定了新的证券法草案并由国会通过实施,这便是《1933年证券法》。次年,《1934年证券交易法》通过,这两部法律成为美国联邦证券诸法(Federal Securities Laws)的核心法,并沿用至今。《1933年证券法》第17条a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项(4),第10条b项,第15条c项(1)、(2),第16条,以及第17条a项,都对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欺诈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制。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成立。痛感于监管不力、欺诈横行引发的经济灾难,SEC自成立之初便将打击证券欺诈、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为工作重心。SEC成立第一年,总共调查了2300多个证券欺诈案件,市场秩序为之一新。
2.《1984年内部人员交易制裁法》
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内幕交易案件(美国联邦诸法称之为“内部人员交易”案件)涉案金额逐渐增大,实施手法日益隐蔽。根据原有法律,内幕交易实施者被查处后,仅需交出违法所得——此种惩戒力度无法遏制违法行为发生的势头。
1984年8月10日,里根总统签署颁布了《1984年内部人员交易制裁法》,其中第1条就规定:对内部人员交易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利润或避免损失额3倍的民事罚款。
3. 《1988年内部人员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和“对举报者的奖励”制度
针对内部人员交易愈演愈烈之势,1988年11月19日,《1988年内部人员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经总统签署生效。新法律在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设立了一个最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举报者的奖励。
对举报者奖励的具体措施是:SEC将内部人员每月提交的情况全部录入计算机,然后制作成电子复印件,并以120美元的标价公开出售。这样,内部人员的交易情况就会被任何买主得知。很多律师自愿地去追查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被称为SEC的“看门狗”。通过该种方法,内部人员处处受到监控,无暇实施内幕交易。
4.《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2001年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报表造假事件被揭露,引发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诚信度的信任危机。为应对危机,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号称自20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打假”法规——《2001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该法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最高可处以20年监禁刑。
(二)欧盟(欧共体)规制证券内幕交易的指令
欧洲是证券以及证券法的发源地,但对于是否应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虽然欧洲各国普遍认为内幕交易是一种不道德或非法的行为,但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各国出于吸收外资、尽快摆脱经济危机的考虑,对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态度。法国于1970年才在本国证券法中增加了反对内幕交易的规定。英国则从市场自律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自我监管制度规制内幕交易——然而收效甚微。最终,英国在1980年的《公司法》中明文规定内幕交易构成犯罪。此后,受一系列内幕交易丑闻的影响,欧盟(欧共体)认识到了严格规制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必要性。1989年欧共体出台了《反内幕交易指令》。2003年,在总结《反内幕交易指令》的理论成果以及吸取安然等事件教训的基础上,欧盟出台了《反市场滥用指令》。该指令对市场基础理论的采纳与诠释、对内幕交易罪要件的界定都达到了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
(三)我国法律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规制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次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证券交易所的重建推动了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199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首先对证券内幕交易作出了规定。同年11月27日,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以及1991年6月15日深圳市政府实施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都包含了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此后,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监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内幕交易的行为模式和处罚规则进行了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第一次增设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998年制定并实施的《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和阐释。
200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增加了一项新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此举标志着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也因此成为内幕交易入罪以来《刑法》最重要的一次立法修正。
三、小结
内幕交易的发展历程,有着清晰的脉络可循: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参与人员日益复杂、操纵手法更趋隐蔽……面对严峻的违法犯罪形势,各国纷纷重拳出击,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成为世界主流国家的立法与监管趋势。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仅靠监管机关的执法行动和行政处罚很难根除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使证券市场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加入到规制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去,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最大程度减少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
内幕交易的前世今生
作者:李腾来源:锦论

内幕交易案件是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中传统、高发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