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生效判决,“
”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再次得到确认。
近日,恒都收到两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以下简称“克鲁瓦桑”)名下两枚“
”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作出的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结果再次得到确认。
案情简介
“
”品牌由克鲁瓦桑会长许英寅于1988年独创,与法国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渊源,其主营的面包、糕点等产品因法式风味的正宗得到法国政府的高度认可。
2010年和2012年许会长分别获得法国政府颁发的“农业成就骑士勋章”和“国家功绩勋章”,该商标在美国、法国、东南亚等亦获准注册并开设了相应的实体店铺。
2004年该品牌在上海开设第一家面包店,发展至今在中国门店数量已经突破300家,广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
本案两诉争商标分别为第30类第6306376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一”),指定商品为“面包,饼干,咖啡”等商品,第32类第6306474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二”),指定商品为“蔬菜汁(饮料),果汁,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苏打汽水,橘子汁(饮料),制咖啡饮料专用糖浆,番茄汁(饮料),菠萝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两诉争商标的申请时间均为2007年9月30日,注册时间均为2010年10月28日。
商评委阶段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诉争商标一和诉争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主要理由为:
两诉争商标包含“PARIS”字样,可译为“巴黎”,而权利人克鲁瓦桑是韩国企业,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另外诉争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还主张两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诉争商标由文字“PARIS BAGUETTE”及图形组成,虽然其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争议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从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诉争商标并无欺骗性亦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阶段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认为:
1.诉争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大韩民国,并非法国,而诉争商标“PARIS BAGUETTE及图”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与法国巴黎标志性建筑物埃菲尔铁塔较为相似的图形组成,其中“PARIS”含义为“巴黎”,“BAGUETTE”含义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
诉争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前述商品的产地与法国巴黎有关,或者前述商品的主要原料、品质等与“巴黎”有关,进而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2.虽然诉争商标加入了其他英文词汇和图形要素,但其整体呼叫和含义仍以英文“PARIS”为主要部分,加入的英文词汇“BAGUETTE”要素不足以使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具备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首先容易想到的仍是外国城市名称“巴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3.诉争商标标志本身并无不良含义和负面影响,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阶段
克鲁瓦桑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恒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恒都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品牌的发展历史,深度挖掘证据,不放过任何一种举证可能性,最终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超过了一万页,全部代理意见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在(2020)京行终4768号及(2020)京行终4838号判决书中认定:
1.诉争商标中的“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义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同时,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道、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利人与法国具有深厚的渊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点、风味也与法国具有密切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风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阶段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恒都再次代理克鲁瓦桑公司积极应诉,将品牌历史、案件证据材料及理论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1)最高法行申6052号、60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再审申请,两诉争商标的有效状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
案件意义
恒都代理克鲁瓦桑取得再审胜诉,两个“
”商标得以维持注册,为其在中国的经营保住了根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给予其他有意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生效判决,“
”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再次得到确认。近日,恒都收到两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以下简称“克鲁瓦桑”)名下两枚“
”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作出的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结果再次得到确认。案情简介
“
”品牌由克鲁瓦桑会长许英寅于1988年独创,与法国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渊源,其主营的面包、糕点等产品因法式风味的正宗得到法国政府的高度认可。2010年和2012年许会长分别获得法国政府颁发的“农业成就骑士勋章”和“国家功绩勋章”,该商标在美国、法国、东南亚等亦获准注册并开设了相应的实体店铺。
2004年该品牌在上海开设第一家面包店,发展至今在中国门店数量已经突破300家,广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
本案两诉争商标分别为第30类第6306376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一”),指定商品为“面包,饼干,咖啡”等商品,第32类第6306474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二”),指定商品为“蔬菜汁(饮料),果汁,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苏打汽水,橘子汁(饮料),制咖啡饮料专用糖浆,番茄汁(饮料),菠萝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两诉争商标的申请时间均为2007年9月30日,注册时间均为2010年10月28日。商评委阶段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诉争商标一和诉争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主要理由为:
两诉争商标包含“PARIS”字样,可译为“巴黎”,而权利人克鲁瓦桑是韩国企业,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另外诉争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还主张两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诉争商标由文字“PARIS BAGUETTE”及图形组成,虽然其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争议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从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诉争商标并无欺骗性亦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阶段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认为:
1.诉争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大韩民国,并非法国,而诉争商标“PARIS BAGUETTE及图”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与法国巴黎标志性建筑物埃菲尔铁塔较为相似的图形组成,其中“PARIS”含义为“巴黎”,“BAGUETTE”含义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
诉争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前述商品的产地与法国巴黎有关,或者前述商品的主要原料、品质等与“巴黎”有关,进而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2.虽然诉争商标加入了其他英文词汇和图形要素,但其整体呼叫和含义仍以英文“PARIS”为主要部分,加入的英文词汇“BAGUETTE”要素不足以使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具备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首先容易想到的仍是外国城市名称“巴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3.诉争商标标志本身并无不良含义和负面影响,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阶段
克鲁瓦桑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恒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恒都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品牌的发展历史,深度挖掘证据,不放过任何一种举证可能性,最终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超过了一万页,全部代理意见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在(2020)京行终4768号及(2020)京行终4838号判决书中认定:
1.诉争商标中的“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义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同时,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道、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利人与法国具有深厚的渊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点、风味也与法国具有密切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风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阶段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恒都再次代理克鲁瓦桑公司积极应诉,将品牌历史、案件证据材料及理论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1)最高法行申6052号、60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再审申请,两诉争商标的有效状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
案件意义
恒都代理克鲁瓦桑取得再审胜诉,两个“
”商标得以维持注册,为其在中国的经营保住了根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给予其他有意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