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当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潜在客户的行为被称为“电销打粉行为”。
因其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提供“为利用网络犯罪的人做广告、拉客户”的帮助行为,与刑法中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类似,引发司法适用争议。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在适用范围内。
因此,分析打粉行为并区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认定则显得尤为必要。
以“打粉人”的明知程度区分诈骗共犯与帮信罪
司法实践中,“明知”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何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去判定其主观内心想法,既不矫枉过正,也能为律师辩护提供正确方向则需要对“明知”的认定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辨认方法。实务当中一般将“明知”分为“确定的明知”与“概括的明知”
确定的明知,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两种客观行为加以推定。
第一种是“事先通谋”的行为。比如打粉行为是根据诈骗共谋执行分工要求,与整个诈骗犯罪不存在明显的分割,对于此种只提供客户,不参与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
第二种行为是“事中勾连”的行为。如打粉行为人虽不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主观“明知”未达到与诈骗“通谋”的程度,但其与诈骗犯罪团伙存在直接勾连,对电信诈骗的“明知”程度较高,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诈骗团伙的人员体系、组织架构、行为手段、操作流程、主要内容等一项或数项内容存在较为详细的了解,其提供客户的行为与诈骗团伙形成了一种稳定、长期的甚至是独家的“供需”关系,介入诈骗犯罪的程度较深,在诈骗犯罪实行的连贯性方面起到了实质上的保障作用,对此类打粉行为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概括的“明知”是“知道可能”。 “知道可能”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还是明知的,只是他人是不是或者会不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只要行为人在认识到了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还采取了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的态度,就具备了犯罪故意中放任的意志因素,构成了间接故意。
具体到打粉行为,则其“明知”是指行为人虽然对上游诈骗犯罪的主观认知较为模糊、零散,但对自己的行为大概率会被用于犯罪的认识较为明确。至于其在整个犯罪中会起到什么作用在所不问,主观上对其上游犯罪采取一种放任态度。行为的独立性强与上游电信诈骗犯罪融合度不高,割裂感明显。对于此种行为应认定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单独成罪。
实务中的一个真实案例——微信建群实施诈骗
笔者实际工作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组织专门的团队,利用话术将潜在客户拉到一个微信群里,只要入群就可以得到10块钱红包,并且嘱咐客户三天之后务必要自动退群,否则后果自负。在这三天之中微信群由诈骗份子接管,并采用各种形式发布诈骗信息,引诱客户上钩。
此种行为究竟是构成帮信罪还是诈骗罪共犯?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结构为:“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三个要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具体到这一案例除了要考察“情节严重”的判断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区分“明知”的类型。在“打粉人”与网络诈骗份子接触的过程当中,如果明知吸纳潜在客户是为了将其提供给诈骗份子,并且知道诈骗份子的基本情况,甚至是该诈骗团伙长期依赖“打粉人”提供的客户才得以维持诈骗团伙的基本开销,则明显更适合于诈骗罪共犯。
辩护律师只有自己先区分了罪与非罪,此罪名与彼罪名的区别之后,方能有的放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策略。
在“打粉”行为中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
作者:张晖来源:昶兴律师

实务当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潜在客户的行为被称为“电销打粉行为”。 因其主观上的“明知”及客观上提供“为利用网络犯罪的人做广告、拉客户”的帮助行为,与刑法中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类似,引发司法适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