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应有所作为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3月26日下午,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

3月26日下午,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京城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朱勇辉、毛洪涛、钱列阳等先后作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等专家学者作了精彩点评。
以下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兆峰在论坛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专家、法律同仁,下午好!
刚才立新介绍的时候说我是倡议人,其实我只是最早把这个想法说出来的人。有感于中国目前形势发生很大变化:一方面是这几年通过反腐、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及接下来推开的扫黑除恶等等一系列政治、政策、法律层面的部署,刑辩的任务越来越重,刑事案件本身和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复杂。这种情况下,作为首都的刑辩律师,该以一个什么样全新的姿态来引领这个行业,朝着一个更好的方向发展,弘扬更多的正能量,营造一个更好的刑事辩护的生态等等,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出于这个想法,就有成立一个刑事辩护沙龙的念头,跟其他几位发起人说出来以后,大家不谋而合,都说好,为此我还郑重其事起草了一个章程,供大家讨论,后来大家觉得还是稍微松散一些好,这样更便于活动的开展。
非常感谢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展现出来的责任心,让我很感动。今天包括高庭长、袁厅长,还有林维副校长、邓子滨研究员都来积极参与首届论坛,也是 “刑辩十人”的第一次活动,我感到有些激动,也深受鼓舞。今天我们讨论的题目是“《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监察委的成立以及《监察法》的颁行,应该说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之所以说是大事,是因为它对我们国家的治理体制、司法体制,应该说都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无论是监察委这个特殊机关的设定,还是《监察法》里边一些具体规定,在我们国家来讲,有很多方面都是创举。监察委的成立,打破了过去人大下一府两院的格局,《监察法》的一些规定,改变了过去刑事案件的侦查格局等等,这里边有很多创新。面对这些创举我们刑事辩护人坐在一起来思考、研究该如何应对,如何促进这部法律更好的实施,我觉得它的意义非常深远。
前边听了几位同仁的发言,感触很深。很多问题大家都说过了,我再强调一下,如何看待监察委的成立和《监察法》的颁行。不可否认,在我们刑辩界,一些刑辩同仁的头脑中有疑虑,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情绪,认为在职务犯罪这么一个比较特殊的刑事辩护领域,由于侦查体制发生变化,我们刑辩律师就无所作为了,或者干脆想离开这个“战场”。就像刚才卫东会长讲的情况那样,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要辩证的看,监察委的成立和《监察法》的颁行,绝非是空中楼阁,是有很坚实的国情基础的,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么一个大背景下设定这么一个机关,颁行这么一部法律,是与我们国情相契合的。从国情出发,我们对这部法律,应该更多地站在积极立场来看待。
首先是在侦查阶段的机构分权,原来职务犯罪的侦查归检察机关管辖。
尽管反贪局和公诉部门分属于不同部门,但毕竟都是检察机关。有时候在一些案件决策的时候,侦查的最终决策机构和审查起诉的最终决策机构是同一机构,即检委会,进行监督的时候,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应该说与现在分权制约相比是很不充分的,很难贯彻到底。现在来看,侦查权和审查起诉权,在职务犯罪领域做了一个明确的区分,显然是一种进步。
《监察法》作为一种创举,刚才大家在讨论的时候也都从不同层面,不同的角度发现了一些问题,产生了一些困惑。我认为既然是创新、创举,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新生的东西,不可能产生下来就是完美的,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讲,肯定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我们律师参与的这种必要性增强了,通过我们律师作为诉讼参与的一方参与进来,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通过《监察法》施行过程的参与,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这些问题不断的积累,反馈回去,将会形成进一步完善立法的一些很丰富的、很鲜活的素材。如果我们大家不积极参与,离开这个战场,恐怕有些问题就不容易暴露和发现。即便有问题,如果没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发出更多的声音,也不利于将来监察法的完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首先要积极的参与,它是一件国家大事,作为法律人,不但不应该逃避,更应该用积极态度拥抱这个制度,积极参与到这个制度运行里面,力争成为这个制度新生的创设力量。
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来参与。
我认为有两个可以参与的阶段,一个就是在监察委留置调查阶段的参与,一个是调查结束移送到检察院后的参与,也就是调查结束后程序的参与。我同意卫东会长的说法,我认为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不是无可作为,而应是大有作为。这个大有作为可以从权利的属性上分析,有一个思辨的理论基础,如果说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使规则是非授权不能行使。而律师作为权利行使者,他的权利属性跟权力不一样,规则也不一样,是非禁止则可以行使。至少说从属性上应该是这么一个观念。
刚才我听到大家在讨论问题的时候,已经提到律师为被调查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我觉得这肯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这只涉及到我们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其他方面,比如留置期间我们能不能会见的问题,我们想当然说肯定不能介入,因为没有一个介入的通道,没有一个具体的制度安排,这可能确实是。但我们反映法律意见是不是也不行?我觉得未必。我有不同看法,比如被调查人不服调查处理决定,想申诉,他写不好申诉材料,我们律师可以提供帮助,不但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还可以作为一个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把自己的法律意见寄送给调查机关,我觉得这个不违法,至于调查机关看不看,看了之后接纳不接纳意见,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至少律师这些行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不违法。律师的参与也可涉及强制措施的采取,调查机关查、扣、冻是不是做到很精准?,是不是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是不是涉及到与案件无关的利益?我们律师能不能提出意见?我认为是可以提出来的。正是通过我们律师不断的提出意见,作为普遍性问题才可能引起决策机关的重视。也有助于在下一步制定《监察法》实施细则的时候,对这些方面作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再比如调查,我们律师能不能自行调查?
我觉得也是可以的。如果我们对某些事情有一个预判,有些证据,比如书证、物证等,对我们委托人是有好利的,能够证实他不违法、无罪,或者有助于从轻、减轻处罚等等,我觉得是可以调取的。甚至有些证人我们也可以问问,了解一下情况,我觉得法律没有禁止,我们可以做一些预防性工作。所以说这个阶段不能无所作为,而是要积极作为。作为的多了,发现的问题多了,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在留置后阶段,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从以前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看,过去是纪委,将来可能是监察委,可能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可能还会对案件存在一些影响力,左右着案件的方向乃至于案件最后的命运,这也是我们的国情。在这个阶段我觉得我们看了卷宗,见到了当事人,在必要的时候依然可以与监察委进行沟通,向其反映情况。通过情况反映,比如当事人到案的过程,有些细节不清晰,如果这些细节清晰了可能构成自首,也可能构成立功等等。对于自首部分模糊的情节,立功部分模糊情节,一般谁清楚呢?当然是监察委更清楚。这些内容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缺乏证据,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部门,审判机关向监察委反映,调取相关证据。但是有时候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比如公诉部门、审判机关由于办案任务太重,可能在沟通的时候不及时、不具体,需要我们律师进行协助的话,我们也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监察部门来反映,查清楚是不是有自首、立功等情况。我们要相信监察部门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是会依法办案的,律师的反映应该会得到一些积极的回应的。
《监察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一开始看起来、接受起来多多少少会有点不适应,这很正常。但是我们对于新生事物,要勇于去接受,勇于去接触,勇于参与。只有这样,我们的《监察法》才能够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才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职务犯罪查处水平的提升,也才能够发挥我们刑辩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