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单价,二是固定总价,三是可调价格。如果是固定价款合同的,结算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如何涉及到未完工就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况,法院需要考虑案件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的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价款。
01 案件简介
2018年1月16日,李白公司与杜甫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李白公司承包XX园项目一期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分工管理、包竣工验收,合同暂定价为135000000元。合同无预付款,工程付款方式为按节点付款,工程工期为330天,开工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
2018年12月4日,案涉工程主体完工,李白公司向杜甫公司提出进度款审批申请,按照合同约定,本节点总产值为7237万元,杜甫公司应当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应付款7237万元的80%共计5789万元,扣除第一次节点已支付的2550万元,本次实际应支付金额为3239万元。
2018年12月19日,杜甫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进度款,李白公司停工,并产生了带薪窝工、材料费、租赁费、管理费等损失。杜甫公司最终同意按照5万元每天的标准赔付各项损失费用。之后李白公司复工。
2019年1月3日,杜甫公司支付了200万元。
2019年1月7日,李白公司与杜甫公司签订了《协议》,确认杜甫公司欠李白公司进度款3039万元。
2019年2月15日,李白公司施工的生产车间(4层)、2#厂房(5层)、配套用房(5层)均完成主体封顶,并通过公司、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确认。
2019年4月12日,李白公司与杜甫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杜甫公司向李白公司赔偿(第一次)停工期间经济损失,未付款资金占用费等所有的赔偿500万元,后期进度款2800万元,由杜甫公司按照每月支付700万元的方式向李白公司支付。
2019年8月17日,李白公司第二次停工,产生了停工损失、钢管租赁费、人工费。
简单而言,就是李白公司与杜甫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李白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两次停工,李白公司退场,最终案涉工程没有完工,李白公司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39201721.75元。杜甫公司主张已支付工程款71500000元,包括第一次停工损失赔偿款500万元,及借款200万元,不包括工程信任金,实际支付工程款64500000元。双方就工程量的问题多次沟通无效,李白公司遂成诉。
02 法院裁判
诉讼过程中,两公司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双方对于鉴定意见书核算的工程总金额82512905.04元无争议。同意以该金额下浮2%确定李白公司的已完工程量。最终法院认定80862646.94元作为案涉工程总价款金额(82512905.04元✖98%=80862646.94),减去杜甫公司已付款64500000元,认定杜甫公司还应支付16362646.94元。
03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案涉工程未完工退场如何确定工程量以及违约责任认定
中途退场后针对已完工程如何进行结算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无论是主动退场还是被动退场,施工企业一定要谨慎地对待。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款都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知。中途退场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施工企业做着做着发现亏本了,如果继续做下去,亏损会更大。又比如说施工过程中,甲方一直拖进工程款,甲方觉得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不精准,诸如此类。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甲方责任导致的中途退场。
第二类是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的中途退场。总体来说,根据法律中普遍适用的过错责任,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是由甲方的原因导致中途退场的,无需等到整体竣工验收,乙方可主张工程款还能追加索赔等。
如果是由乙方原因导致的中途退场,乙方仍然有权主张工程款,相应的违约责任、保修责任例行单独计算,甲方可以进行索赔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本案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在退场之前明确了退场责任的承担方,已完工程量的确定,已完工程量的,验收,还有现场证据的保留、会议纪要、函件、签证等沟通文件的保留等,针对两次退场均形成了书面协议,双方在上面签字盖章,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有效。这个前期的过程中的正确固化也是在后来的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本案中,由于杜甫公司没有及时的支付进度款,就导致了李白公司中途退场,双方对于停工退场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了停工的违约责任在于杜甫公司。最终法院认定李白公司的中途退场违约责任在于杜甫公司。
虽然没有经过结算,但主体工程经过验收,证明已完工程量是李白公司的举证责任,所以李白公司积极地促成两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这样既完成了举证责任,也能减少己方承担的鉴定费用。
如何主张工程鉴定
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有权主张已完工程款,但是关于该【已完工程量】【工程价款】的具体认定,则需根据个案情况确认。
注意要点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
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
4、原、被告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
5、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6、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过质证、认定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鉴定资料或物品;不能把鉴定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鉴定事实关联性的质证、核对、认证等诉讼活动,放任给社会鉴定机构通过其非诉讼活动去做。中介机构的“鉴定结论”不被当事人接受或无法进行“鉴定”。
04 延伸思考
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法院必须接受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吗?即使是这个工程量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都还存在争论的时候?
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法院并非必须同意,是否同意要看这个证据和本案的关联程度。即使一审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最好还是提出申请,主要是着眼二审,只要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没有采信,则二审还可以主张,例如:一审申请银行票据鉴定未获同意而败诉,二审可以借此申请重新审理。
认真做好最小的事,更要学会的是知一貌而窥全局。有些时候一些细枝末节的碎片信息,很多其他人注意不到的小细节,都能推测出重要信息,然后判断对手的想法,找准正确的策略。
工程未完工中途退场,工程量及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代茜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单价,二是固定总价,三是可调价格。如果是固定价款合同的,结算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