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的庭审思路、缜密的逻辑分析、精炼的观点表达,组成了唯有参与庭审的法官与律师才能体会的精彩。只有法官与律师有效“协作”,这些精彩才有了呈现的舞台。
一直认为法官与两造律师之间是“协作”关系,作为民商事一线法官,同仁的一致感受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委托了律师代理,并且是专业性和责任心强的律师代理,审理案件的难度就会明显降低。这种“协作“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查明事实
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法官几乎没有时间精力外出调查,而现有的司法制度对案件事实查清的要求又只升不降,律师如能在庭前将能做的调查尽量做足,一则避免因举证责任分担而对己方产生不利后果,二则减少了法官外出调查或是二次开庭,有助于提升法庭审理效率。这种查明事实的“协作”,在相邻关系纠纷、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中尤为明显。
常见的误区是认为调查是法庭职责,以当事人或律师调查不便为由,庭前提交法庭调查申请书,并认为己方由此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殊不知因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有明确限制,如法官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依职权调查范围,申请方则很有可能丧失取证的时机甚至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随着庭审中心主义的发展,一审案件当庭宣判的比例可能逐步增加,做好庭前调查将会更加重要。
二、法律(案例)检索
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层出不穷,“看似无例可循”或涉及新行业新领域的案件也常有遇到,即使法官也无法做到随时更新知识储备,这时,针对个案的法律和案例检索就成为了法官和律师共同的任务。律师如能提供有效的权威的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结果,有助于法官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这种法律(案例)检索的“协作”,在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类型案件中较为突出。
要防止的一点是法律检索错误以及案例检索缺乏效力。关于法律检索,笔者曾见过引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为财产损害赔偿依据,或者对法条断章取义的代理词。这样的诉状或代理词,其整体说服力必将大打折扣。关于案例检索,关键在于案例的指导意义或借鉴意义,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只有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才有法定指导效力,且指导性案例如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亦不再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在案例检索时,最好对指导案例和其他案例的发布时间、裁判倾向、指导意义进行综合性分析。以一篇或数篇有利于己方的普通(非指导性)案例要求法庭据此接受己方观点的做法,专业律师不可取。
三、争点确定
争议焦点循着诉辩主张、质证辩论、判决论证而产生。在这条轨迹上,正确提出主张,有效质证辩论,都依赖于双方律师对案件庭审思路的准确把握。可以说,诉讼过程中两造对抗越充分越有效,争议焦点的确立就越准确,法庭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就越高。这种争点确定的“协作”,在法律关系不明确、诉请涵盖范围广、法律问题争议大的案件中最为显著。律师尤其要对法庭询问、释明的内容高度注意,据此调整自己的发言重点。
“协作”关系的确立,意味着法官与律师之间要有沟通的意识。这种沟通不在于庭外的语言沟通,而在于庭上证据、观点的交流。与大众想象的唇枪舌战慷慨陈词不同,真实的民商事案件庭审在外人看来往往平静而“乏味”,尤其是双方都由律师出庭的情况下,但在“乏味”的表象下,清晰的庭审思路、缜密的逻辑分析、精炼的观点表达,组成了唯有参与庭审的法官与律师才能体会的精彩。只有法官与律师有效“协作”,这些精彩才有了呈现的舞台。
“协作”关系的确立,还意味着法官与律师之间技术和思维的沟通。在扑面而来的法律实务中,法律从业人员积累的主要是碎片化的法律知识,对于其中“穿针引线”的技术和思维,一靠师傅传帮带,个人色彩浓厚,二靠自己摸索,逐渐形成模糊的概念和模糊的系统,也还是个人化的。技术和思维需要传授,也需要共享,有了共同的诉讼思维、诉讼工具,交流和对话才有了基础和平台。
法官谈律师如何与法官“协作”
作者:黄姝来源:iCourt法秀

清晰的庭审思路、缜密的逻辑分析、精炼的观点表达,组成了唯有参与庭审的法官与律师才能体会的精彩。只有法官与律师有效“协作”,这些精彩才有了呈现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