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去哪了?业委会可否作为起诉主体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实践中,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可能会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经营获取的公共收益未移交业委会管理而提起诉讼,或者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未移交公共收益而提起诉讼。

实践中,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可能会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经营获取的公共收益未移交业委会管理而提起诉讼,或者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未移交公共收益而提起诉讼。然而业委会并非当然具有就小区公共收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贸然提起诉讼,很可能面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一、共有与共同管理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公共收益属业主共有,故关于公共收益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是否要就公共收益问题提起诉讼,应当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在形成有效决议后,业委会方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二、业主大会可授权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由此可知,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有在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业委会才能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第十八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等事项作出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等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如果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业委会就业主共同利益提起诉讼进行了授权,则业委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公共收益提起诉讼,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三、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可知决定业委会是否有权提起公共收益之诉的决定因素就在于:(1)业委会通过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全体业主就公共收益同意业委会提起诉讼的有效决议;(2)业主大会在其制定或者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授权业委会代表业主共同利益提起诉讼,即业委会取得业主大会授权。
四、司法实务中对业委会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
经检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法院的相关判决,发现司法审判实务中认定业委会就公共收益提起诉讼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主要是审查业委会是否已经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授权。
在湖南湘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华庭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华庭美苑业委会有效成立并备案,且已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经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且专有部分面积占小区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投票通过起诉湘凯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的有效决议,故华庭美苑业委会有权代表华庭美苑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请求湘凯物业公司移交在物业服务期内产生的公共收益。
在长沙德雅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滨江·君悦香邸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之一即为君悦小区业主委员是否适格。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滨江·君悦香邸小区管理规约第15条,该小区全体业主已通过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授权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故君悦小区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五、结论
决定业委会能够成为公共收益案件中适格主体的关键就在于其取得了业主大会的授权或同意。业委会准备就公共收益提起诉讼时,应当确认自己是否已经于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取得了业主大会的授权,如未取得授权,则需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取得经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且专有部分面积占小区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的决议。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业委会合法成立的证据以及业委会取得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的证据,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拖慢诉讼进程。
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被告方,在应诉时,也需关注业委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业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备主体资格时,及时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业委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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