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饮料瓶久负盛名,并在很多国家获得了立体商标注册。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希望消费者即使不凭借瓶子上的商标标志也能辨认出它的产品。但近日,可口可乐公司的新版光面弧形瓶立体商标申请却在欧盟遇阻。
涉案申请于2011年12月29日提出(下图),指定使用于第6、21及32类的商品。审查员及上诉委员会均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对该申请予以驳回。接连失利后,可口可乐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2月2日,法院作出T‑411/14号判决,仍未支持注册。
本案中,审查员、上诉委员会和法院均认为该瓶形与普通的瓶形无实质差别,天生显著性不能得到支持,于是问题关键就成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涉案申请是否“使用取得了显著性”。对此,可口可乐公司首先它认为“消费者会将其新版光面瓶形(涉案申请)看做其一直使用的著名的凹凸条纹瓶形的演进,进而把两种瓶形建立联系”(12、13等段落);其次它还认为新版瓶形 “作为旧版瓶形的一部分”(19、62等),伴随着旧版瓶形的使用和知名度的获得,也相应进行了使用并获得了显著性。
对于可口可乐公司的第一个观点,上诉委员会认为,两瓶形虽有近似,但有无“条纹”使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可口可乐公司的很多证据只证明了旧版瓶形的使用,不能视为新瓶形的使用证据。在法院阶段,可口可乐公司没有再明确坚持“演进”的观点。
对于第二个观点,上诉委员会和法院也都没有支持。法院承认商标可以与其他商标一起使用并获得显著性,但前提是消费者要能从这种结合使用中识别出有关的商标,并将其作为商品来源的标志。本案中,可口可乐公司主张的新瓶形作为旧瓶形一部分的使用,与一般的平面标记或平面标记与立体标记的结合使用不一样,这是一种“叠加”,在这种叠加中,消费者并不能清楚地识别出涉案申请的立体标志。
此外,法院还考虑到,可口可乐公司虽然提交了在欧盟范围内的使用证据,但这些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涉案商标在欧盟的使用的标准。
最后,综合本案的各种因素,法院认定涉案申请不应予以注册。
短评:
本案中,可口可乐公司为了证明新瓶形的显著性,做了些很有启发性的积极尝试:首先,它试图把新瓶形与其已经高度知名的条纹瓶形建立联系,进而将旧瓶形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过渡”到新瓶形上,但上诉委员会认为两瓶形已然不同,旧瓶形的使用不能证明新瓶形的使用,旧瓶形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能传递给新瓶形;此外,可口可乐公司还想通过“商标结合使用”把新瓶形与旧瓶形建立联系,但是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对于这种立体商标之间“叠加”式的结合,法院认为与一般的商标结合使用还是有区别的,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识别起来会更有难度,而能否识别出来叠加的标记,对于商标的显著性是决定性影响的因素。
对于已经斥资做市场推广的可口可乐公司,新瓶形未获注册确实很遗憾。可口可乐公司应该不会放弃上诉的机会。该案最终结果我们将仍拭目以待。
欧盟丨新瓶延伸旧瓶?可口可乐立体商标申请一审被驳!
作者:秦慧敏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可口可乐饮料瓶久负盛名,并在很多国家获得了立体商标注册。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希望消费者即使不凭借瓶子上的商标标志也能辨认出它的产品。但近日,可口可乐公司的新版光面弧形瓶立体商标申请却在欧盟遇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