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获百万赔偿背后的奥秘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一直以来,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判赔常明显低于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
导读
一直以来,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判赔常明显低于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仅通过对2017至2022年期间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起诉数额进行检索统计分析就可以发现,近五年来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起诉金额大多数处于10万元以下,起诉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就不足2%,该数据也可侧面反映,能被法院支持获得百万级别赔偿的案件绝对可谓是凤毛麟角。如何才能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件中的赔偿金额,这是专利权人及知识产权律师都十分关心的主题。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经历的法院一审,专利局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二审的曲折过程进行分享,以抛砖引玉。

*近5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分布比例图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其设计生产的一款特种设备外观新颖别致、富有美感,遂甲公司对该款特种设备的外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授权。专利授权后,甲公司发现同为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了外形与该外观专利设计近似的特种设备,甲公司遂提起诉讼。
二、侵权产品取证成本高,制造、销售痕迹难以查明,专利权人巧妙举证获法院认可
由于侵权产品为体积较大的特种设备,如对侵权产品进行购买公证,不仅取证成本高昂;更为重要的是,侵权产品的这一属性决定了采购商通常不会通过电商平台直接下单购买,即侵权产品的销售几乎不会在互联网留下记录,因此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情况比起其他产品更不透明且难以掌握。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未被甲公司对外许可,而外观设计专利又通常是三类专利类型中“授权率高但含金量较低”的一类。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难以查明乙公司对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事实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往往较难被法院支持较高的索赔额,在此情形下,甲公司因乙公司侵权行为而被挤占的市场份额、收益难以通过诉讼填平弥补。
笔者在接到甲公司的委托后,经仔细询问调查后发现,乙公司除了在电商平台创设了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外,其制造的侵权产品此前曾销向某景区,而且其工厂内也存有部分侵权产品的存货。了解情况后,代理律师当即前往乙公司的生产工厂,并在工厂内的车间发现并取证了多台侵权产品;与此同时,通过实地走访发现乙公司作为具有专门资质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其有能满足大量生产侵权产品的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庞大,销售渠道也十分广泛;且乙公司在对侵权产品作介绍的过程中,亦透露了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

*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公示网站
在掌握了乙公司的经营规模后,甲公司随即在诉讼中向一审法院主张了乙公司相关的侵权行为及经营事实情况,并加以举证辅助证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乙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规模及其他相关因素后,加之乙公司拒绝提供获利数据,构成举证妨碍,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支出100万元,并判令其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
三、峰回路转,专利权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维权起诉面临被驳回风险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乙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同时,乙公司也向二审法院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的主张。在专利无效程序及二审中,乙公司均收集并提交了同样的案外人丙电商网站的销售证据,该证据显示丙电商网站上的某第三方经营者案外人丁公司在其网店内创设了对案涉特种设备的销售链接,丁公司销售的特种设备不仅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十分近似,且该链接显示的“发布日期”更是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
根据《专利法》等相关规定,若该销售中展示的图文公开日期确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则涉案专利的设计极有可能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可能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一旦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认定的基础亦不复存在,甲公司的起诉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由于笔者此前就接受了代理本案一审、二审程序的委托,对涉案专利的申请、使用等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在此情形下,笔者临危受命,再次接受了代理甲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参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委托。
尽管丙电商网站上显示的销售链接“发布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经仔细调查后发现,该销售链接中展示的部分图文内容形成时间明显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也即该销售链接的最后修改时间必然晚于其所显示的涉案专利的申请日,销售链接中显示的“发布日期”并不等于销售链接中相关图文的“公开日期”。与此同时,通过对丙电商网站的网站规则进行研究,最终发现在销售链接发布后再对其图文内容进行新增及修改的,其“发布日期”确实不会随之改变为“最后修改日期”。掌握了上述事实后,笔者立即联系专利权人进行了取证,并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中,向专利局当场展示了丙电商网站的系统操作及显示规则,证明该销售链接的公开日期无法被确认,甚至极有可能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专利局在审理过程中对专利权人主张的该事实予以认可,最终乙公司主动撤回了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四、二审法院最终维持100万元的判赔,外观设计专利也可赢得高额赔偿
随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结案,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被予以维持,二审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乙公司仍负隅顽抗,在二审过程中除继续举证丙网站上丁公司发布的销售链接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外,乙公司还提交了大量台账、开票记录、合同及审计报告等证明其自身侵权获利极低。
乙公司提交的台账、开票记录、合同及审计报告表面上环环相扣,看似相互印证乙公司的侵权获利确实极低。但经仔细研读乙公司提交的证据即可发现,乙公司提交的获利证据并不全面,是其有意筛选后呈现的结果。甲公司在本案中举证的多台已被一审法院认定由乙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其制造、销售记录均未体现在乙公司举证的获利证据中,乙公司的举证显然不符事实。
二审法院在结合甲公司的举证以及查明丙网站的系统显示规则后,对乙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予采纳;与此同时,基于乙公司多个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被确认,二审法院对乙公司多个证据不予采信,对乙公司主张的侵权获利极低的这一抗辩主张也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大胆创新,谨慎论证,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结语
上述案例,给专利权人的维权指出了更多可参考的实践方向。对于不易进行购买取证,难以获取公开销售记录的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巧妙的取证支持己方的诉讼主张;对于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也可通过研究分析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进而判断究竟该网络证据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打铁还需自身硬”,只要在专利的申请、维护、诉讼的过程中都以专业的眼光多加注意,看似“弱不禁风”外观设计专利也可赢得百万级别的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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