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质量保证金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针对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法律咨询。在这些咨询的当事人中,大部分的当事人都认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其实就是一个意思,没有必要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针对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法律咨询。在这些咨询的当事人中,大部分的当事人都认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其实就是一个意思,没有必要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那么,到底什么是缺陷责任期?什么是保修期?质量保证金又与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有何关系?
一、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质量保证金的定义
根据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二、缺陷责任期满后是否无需考虑保修期
如前所述,缺陷责任期是自工程实际竣工日开始计算,而保修期则是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根据工程施工的正常逻辑,工程是在实际竣工后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因此,如果某一工程严格按照施工的逻辑顺序,则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一定是早于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的。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修期,则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三、缺陷责任期是否可延长
根据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缺陷责任期内,因为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人仍应负维修责任,并需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愿意承担费用,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直接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此外,需特别强调的是,即便承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了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仍不免除其对因工程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为其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补所提供的担保。如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工程缺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此外,工程质保金的返还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且要注意诉讼时效,如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形,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利益将无法获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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