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排除适用——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中,建筑企业承接建设工程后,自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建筑企业一般会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施工合同效力、及是否已竣工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通

建设工程领域中,建筑企业承接建设工程后,自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建筑企业一般会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施工合同效力、及是否已竣工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通常为争议焦点,本文将以案例形式进行分析,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1. 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且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无法对建设工程进行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首要条件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涉案工程至法院作出判决时仍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北山羊公司亦未提交工程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故北山羊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金粮源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北山羊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法定权利,法律并没有授权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可以通过和发包人协商或发包人自认而取得,故北山羊公司对金粮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北山羊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就其施工的外墙保温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案涉工程未完工且未进行竣工验收系因金粮源公司资金断裂导致,审理中,金粮源公司也未对北山羊公司施工的保温工程提出质量异议,在此情况下,应视为金粮源公司对北山羊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认可。一审法院判决金粮源公司应当从2021年5月1日向北山羊公司支付工程款,北山羊公司现主张优先受偿权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北山羊公司主张在6,973,100.62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金粮源公司也未对施工的保温工程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认可。北山羊公司现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其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 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新星宇建筑公司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1)案涉工程虽尚未竣工验收,但此系吉电房开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且吉电房开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占有并对外销售,且吉电房开公司在接收工程时并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可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本案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同时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吉电房开公司亦应当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利息。故吉电房开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没有竣工、不具备竣工条件、新星宇建筑公司不符合要求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更谈不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不能成立。
(2)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4条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确未如期施工完成,但此系吉电房开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故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合同终止履行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终止履行之日为2017年5月,并以此作为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于法有据。新星宇建筑公司主张行使优先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吉电房开公司主张“新星宇建筑公司行使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及支付主要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进度款的支付、竣工后付款、工程尾款的支付等,工程竣工验收只是发包人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节点,并非支付所有工程款的前提。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是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请求权,工程未竣工,但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即应支付相对应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亦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荣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市颐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也没有规定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使工程未竣工,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讼争工程约定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该工程于2014年12月8日实际停工,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被上诉人可以自实际停工之日6个月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八汇建筑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亦并未超出法定的优先权行使期限。综上,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及《优先受偿权批复》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坤略观点
瑕疵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问题,可区分如下情形:
第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承包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承包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竣工验收仍不合格,虽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及工程是否竣工,均不影响承包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故承包人应及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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