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系列之原告主体不适格

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原告八戒与沙僧合伙开办了一家服装制造公司,八戒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被告女儿国国王与该服装制造公司订立批量服装买卖合同,双方起初履行合同较好,但时间长了,被告总拖欠货款。

原告八戒与沙僧合伙开办了一家服装制造公司,八戒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被告女儿国国王与该服装制造公司订立批量服装买卖合同,双方起初履行合同较好,但时间长了,被告总拖欠货款。2017年1月15日,原告八戒找被告结清货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欠原告货款三万元至今没有归还。为此,原告八戒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的做法是裁定驳回起诉,由适格的当事人另案起诉。
为什么?
因为八戒自己并不是适格的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起诉要件之首位,足见其份量之重。
怎样才是适格的原告?
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例如:离婚案件的原告须是配偶双方之一;合同纠纷的原告必须是合同签约双方之一。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八戒与沙僧合伙开办的这家服装制造公司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八戒要求直接变更原告可以吗?
于法无据!这种作法与民事诉讼的原则相悖。司法实践中,对不适格的被告可以追加、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不适格的原告则不能。
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可以吗?
也是不妥当的!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而本案审查查明的八戒非适格原告明显与此背道而驰。
综上,此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八戒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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