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日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增设“终身监禁”、“医闹”首犯最高可判刑七年、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九)亮点多多,引起舆论交口称赞。此次刑法修改中有哪些亮点?哪些问题依然被关注?
52条修改:回应各方关切
“像天津‘8·12’这样的案件,最高只能判三到七年,恐怕太轻,建议加大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分组审议时,人大代表建议将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最高刑提高到十年。如果能加大处罚力度,能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尽管刑(九)最后没有修改刑法第136条,但从2014年10月初审至表决通过,各个版本的草案稿积极回应了许多社会关切。
近年来,袭警事件时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增设袭警罪的议案建议,相关部门也积极建议。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该内容被保留在表决稿中。
今年6月,一则“建议人贩子一律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帖子引起热议。人们担心,一审稿将现行刑法规定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会否轻纵犯罪?草案二审稿考虑到这一情况,将其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刑(九)保留这一修改,同时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此,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将一律不得“免除处罚”。
草案二审期间,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刑(九)回应该关切:删去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终被废除,对这类行为将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通过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刑(九)对绑架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虐待被监护和看护人犯罪等均进行适度修改,最终形成52个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款。
坚持废除死刑大方向
刑(九)一大亮点是取消9个死刑罪名。这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改后,我国先后通过修改刑法的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其中,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八)启动了我国刑法取消死刑罪名之旅。刑(八)当年一举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我国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一次,刑(九)则让我国死刑罪名降至46个。
“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是党的一贯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取消9个死刑罪名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掌握刑罚的调整。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
不过,草案一审时,一些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二审时,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还有一些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保留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集资诈骗罪死刑等。
对此,刑法还有一些规定,必要时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还是可以适用比较严重的刑罚。比如刑(九)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但是还保留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
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了中央有关任务要求。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十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
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原来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
展望未来:仍有期待在路上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主立法,就是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成为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良法。但任何一次修改,都不能看成是一部法律发展的“终点”,刑法也不例外。刑(九)虽然通过,许多期待仍在路上。
譬如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按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几乎变成“一律”,致使收买被拐儿童行为逃脱刑法制裁,纵容了一些收买者的底气和胆量。有买就会有卖,有买卖就会有伤害,人们对这一“豁免”条款感到极为不满,纷纷呼吁“买卖同罪”。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收买者的惩处力度,不仅是对民众意愿的尊重,而且是“打拐”的现实需要。
再譬如取消“嫖宿幼女罪”。当初设立“嫖宿幼女罪”或是出于好意,因为该罪的刑罚比一般强奸罪还要重。立法机关针对这种行为单设一个罪名,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嫖宿”二字,既涉嫌对受害幼女的侮辱,也淡化了这种罪行的恶劣性质,引起社会舆论的非议。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以奸淫幼女论处并从重处罚,这一修订与民众意愿高度契合。
三次审议中,有多位委员关注“毒驾”入罪问题。建议应该入刑为宜,将有利于保护他人的生命。毒驾的危害性并不低于酒驾,毒驾入刑这一原则应该确定下来。目前各方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毒驾”行为,是否要入刑,还有不同意见。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会放纵“毒驾”行为,今后对这个问题还会继续追踪研究。如,刑法第350条列举的“为他人提供制毒技术的”,应纳入毒品犯罪。
对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将第四款“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中的“等”改为“的”。“这个‘等’可能被当作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
刑(九)草案已经修改得比较完善,虽然有一些问题还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委员和代表所期望的程度,但它毕竟是一个阶段性的修改,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在此,专家建议国家立项为全面梳理刑法做准备,成立专题课题组,对刑法的全面修订进行一到两年的专题研究,然后作一次全面修订。
取消9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获人大审议通过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日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