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的使用-

对马某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以查询到与我方观点相同的裁判案件,大量存在,绝非个别、偶尔出现。由此可见,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观点是为绝大多数一线法官所接受。在如此多的案件当中,就包括(2014)威民一终字第XX号(杜某某案)、(2014)三中民终字第XXX案(孟某某案),这两案均与马某案一样涉及拆迁,特别是孟某某案,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有对拆迁补偿款特别约定,而受案法院依然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间相互返还。从孟某某案的二审判决书上诉理由中,我们还能轻易发现,就涉及拆迁的农村房屋买卖,当地高院有不同他地的指导意见,而山东省高院没有与之相同的意见,由此,更能说明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裁判文书,并不是每份判决都具有指导案例的效力,不然,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具有了全国适用效力。
合同条款中,个别条款是否具有独立的、区别具他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个别条款效力有特别约定说明,或法律对此有无特别规定。
马某与杨某某间的合同,对拆迁补偿的约定,不具有区别合同其他条款的独立效力。
首先,双方当事人没有对该条款的效力作出特别的约定,该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没有任何特别之处。
其次,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经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取得了不同于合同其他条款的独立效力。而拆迁补偿条款,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特别规定。
再次,马某不诚信行为,不具有赋予拆迁补偿条款独立效力的作用。法官是应该通过裁判去指引当事人的行为,这是裁判所具有的指引用,而这种指引应当通过正确的法律适用予以实现而非不顾法律规定,只顾释放个人的善意。
对于马某案,应据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19条的规定裁判。
杨某某完全可通过另案选择违约或侵权责任保护自身权益,由此,一样可以指引规范他人行为,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同样可以淋漓尽致的得以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