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精要内容解读之七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十堰中院首次发布《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2015年1月—2021年6月)》精要解读。

十堰中院首次发布《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2015年1月—2021年6月)》精要解读。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诉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不完全履行小水电清理整改的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案情简介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东风电站引水渠自2010年停产报废至今,电站引水渠源头截流,无人管护,渠内废水留滞,泥沙杂物淤积,且周边部分居民的固体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长期直排到该渠。雨季渠内污水随同雨水一起从该渠溢出流入电站排水渠,经东城角排污排洪洞汇入竹溪河,污染竹溪河水环境。
被告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未履行其对电站引水渠存在的上述环境污染问题所负有的监督检查职责,存在违法行为,在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渠生态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并委托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后,依法向被告发出了检察建议。
被告认为废弃引水渠本身并不是引发污染的原因,根本原因是周边居民随意倾倒垃圾和生活污水,东风电站已经报废,引水渠的功能已经丧失,废弃的引水渠不属于水利工程设施,按属地原则,应由引水渠所属地方政府承担管理职责。
且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制定了整治方案,已履行了监管职责。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虽然制定了整治方案,但仍未消除电站引水渠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行业主管部门,在东风电站引水渠存在的上述环境污染问题的后续处置、落实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的生态修复整治工作未完成前,仍然负有后续管护、整治和修复工作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在履行公益诉讼起诉前置程序后,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裁判结果
竹溪县法院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应当对违反水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要特别关注报废停运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安全影响评估,不留隐患死角。根据国家、省、市、县对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好“管行业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须管环保”等原则。
东风电站属于竹溪县小水电站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范围及分类中的拆除类报废水电站,并且县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决定将其纳入2019年底以前小水电站退出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负有做好小水电站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和制定一站一策整改方案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现东风电站引水渠的生态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依然存在,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至今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被告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的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职责。
据此判决: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应依法对废弃的东风电站引水渠继续履行后续管护、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和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以消除东风电站引水渠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3参考意义
本案涉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背景下的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对水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各自相应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水电设施报废后发生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后,既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又是农村小水电行业主管部门的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应继续正确、全面履行其相应的水电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在该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竹溪县人民法院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以“管行业须管环保”为导向,积极参照审查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所诉法定监管职责作出从宽认定,进而判断审查行政机关负有特定环保职责。
(生效裁判人员:井家坤 宋志彪 王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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