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新年或许会是近些年最为煎熬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肆虐让人们无心过年,甚少走亲访友,往日喧嚣热闹的街道空无一人。大家守着春晚,刷着手机,紧盯着同事群、同学群、家族群、工作群、无数屏幕上跳动的小红点,最终都指向了一个敏感地——武汉。
此时距离1月23日武汉“封城”已过去3天,包括陕西、北京、上海、广东在内的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已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从目前的信息看,这场病毒,比SARS来的更早、更猛,隐蔽性、传染性更强,意味着我们要面对的抗疫期可能更长久,将要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可能比当下的交通不便、物资短缺要更复杂、更难以想见。
身为律师,秉持着依据职业属性,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原则,笔者试着梳理我们在当前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面对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并尝试给予一定的指引,以期能让所有可能接触这些“雷区”的读者顺利“过关”。
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算不算不可抗力?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SARS期间曾经出台过一个文件《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此次由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形,是当然的不可抗力情形。笔者也在此提醒大家,提前做好与之相应的备手准备,互相体谅,提前达成共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举几个比较典型的情况为例:加工承揽合同,若合同约定加工承揽地在武汉,交货地在武汉以外地区,春节期间交货,因当前武汉正处于封锁状态,人员、物资均不能正常离开而出现的违约,加工承揽人应当免除部分违约责任。
武汉是对外输出劳动力较多的地区,若春节结束后仍未解除封锁状态导致部分农民工不能按时返回工程而出现停工状态,工程承包人应一定程度的免责(但应及时采取聘用其他地区务工人员等补救措施)。
如果疫情持续蔓延,随着事件的演变、推移,最高法极有可能再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全面的文件,作为防疫期间法律行为指南,请大家及时关注。
问题2:什么样的“逃逸”行为可能会涉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当前,除武汉已明确禁止人员及车辆外出外,多地业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如果确诊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出现疑似病症,一定要听从医嘱,在医院特定区域诊治或在家自行隔离,不要怀有侥幸心理或报复心态,强行离开管制区,否则将涉嫌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若造成传染给他人的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未患病、自身没有主观传播故意的情况下已经离开疫区的人,虽未必涉刑,但本着对自身、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自我隔离两周以上,防止因行为失当而对公众造成困扰。
问题3:哪些“造谣”行为可能会涉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凡有天灾,必有人祸。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虽因愚昧无知的人类涉猎“野味”而起,在事件的演变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谣言,得益于现代资讯的发达,谣言传播速度非常快,而每个人其实都是一个自媒体中心,未加审核、未经推敲判断的信息扩散出去,特别是不实的、容易引起恐慌的信息扩散出去,对这场抗疫,无异于是“雪上加霜”。
笔者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在朋友圈或微博转发如“已隔离患者逃跑致多人传染、城市上空喷洒消毒水、某地多人感染而被瞒报、物资短缺应立刻疯抢、医护人员无力治病放任患者病死”等极为恶毒且已被确定为谣言的信息,将涉嫌触犯前述罪名,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在转发信息时,尽量转发官媒信息,比如人民网、共青团中央、央视新闻、武汉晚报等,如果要转发个人公众号文章,也请标明出处,尤其不要援引来源不明、真实性严重存疑的信息,避免“好心办坏事”。
问题4:用人单位因为防疫停业或劳动者被感染而隔离治疗了,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人社部在此次防疫行动中反应非常迅速,2020年1月24日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或其他仅此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此外,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即因疫情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并享有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笔者在此呼吁,在春节法定假期结束后,应当隔离观察或治疗的企业职工,请务必继续隔离观察或治疗,在劳动关系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安心休养治疗。此外,呼吁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尽快成立防疫工作组,安排部署防疫期间的工作、休假等各种制度,以企业为单位,稳定生产,稳定人心。
我们要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我们历经无数困难而辉煌的祖国,一定克服眼下的困难。习近平主席表示,只要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我们就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顺境时,我们居安思危,随时做好准备。而逆境大灾来临,我们也要居危思安,保持谨慎、严肃、平静又乐观的心态面对。事态非常,涌现的法律问题不胜枚举,篇幅所限,笔者仅能够梳理最热点的几个区域,若读者有其他问题咨询,可在文末留言区评论留言。笔者将视情况出第二期“过雷手册”。最后,祝大家新年快乐,百毒不侵!
疫情时期法律“雷区”过关手册
作者:任寰阳 苏芮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庚子新年或许会是近些年最为煎熬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肆虐让人们无心过年,甚少走亲访友,往日喧嚣热闹的街道空无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