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各种“期”,你分清楚了么?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我们经常会在合同的条款中见到“检验期”、“异议期”、“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等概念,那么这些不同的“期”都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我们经常会在合同的条款中见到“检验期”、“异议期”、“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等概念,那么这些不同的“期”都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检验期和异议期
(一)检验期
检验期是指买方在接收货物时用于确定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检验期做了规定,实践中通常将检验期称为验收期。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外观瑕疵的检验期较短,应当面检验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检验,一般约定为一周或半个月;隐蔽瑕疵一般是通过肉眼无法判断,而是要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的瑕疵,约定的时间也较长,一般约定为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具体认定“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等以及其他合理因素。
可见,约定检验期的目的是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致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一致则出卖人要承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异议期
异议期一般存在于买卖合同中,是指买受人在检验期或者合理期限内发现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后向出卖人通知的期间。合同中约定异议期条款,一方面可以保障买方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另一方面,也可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无限期延长异议期,导致卖方回款的不确定性,损害卖方利益。
(三)检验期和异议期的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检验期,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异议期,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异议期与检验期相对应。
二、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一)质保期
质保期即质量保证期,是指厂商承诺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时间段。我们平时常说的保质期,实际上与质保期没有本质区别,保质期一般针对可以食用的产品而言,指产品的最佳食用期。
质保期一般自标明的生产日期或者出厂日期开始计算,至标明的有效期或者失效期届满终止。一般的产品中,质保期由生产者自行确定,生产者必须确定质保期,且根据《产品质量法》,质保期必须标明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以保证购买者的知情权,禁止生产经营者出售过了质保期的产品。
质保期要解决的问题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一定时间内,要对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过了质保期的产品并不意味着不能再正常使用,很多产品过了质保期后依然可以正常使用。但过了质保期后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质量问题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保修期分为一般产品的保修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在于解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与解决合同履行中质量问题的检验期发生阶段完全不同,但首尾相接,以共同解决产品交易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约定保修期,是由于现代产品中的高科技含量使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与购买者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购买者无法确定交付时质量合格的产品,究竟能正常使用多长时间,因而对产品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修期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在交易中居于弱势一方的购买者以实现利益平衡。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理解,就是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所承担责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四)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关系
在实践中,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最容易发生混淆。质保期和保修期在时间上有很多情况是重合的,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有必要将产品分为一次性消耗品和非一次性消耗品。在一次性消耗品中,不存在保修的问题,因此只有质保期没有保修期;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才存在质保期和保修期并存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保修期短于质保期,例如一台电视,整机的保修期1年,主要部件的保修期3年,而商家承诺的最长使用寿命即质保期可能是15年甚至更长。
(五)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关系
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均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终止期限则不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或2年:(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可见,对一般工程项目而言,其保修期内包含着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短于保修期。并不是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再进入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部分保证金委托第三方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时,则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可按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处理而不是扣除部分保证金,因为剩余的保证金已经在缺陷责任期终止时返还承包人。
综上分析,检验期和异议期常见于买卖合同中,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检验期和异议期相对应;在检验期内,买受人没有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则检验期结束,进入保修期;在一次性消耗品种,只有质保期,不存在保修期,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一般情况下保修期短于质保期;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缺陷责任期短于保修期,约定的质保金也是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
通过介绍,你是否对常见的各种“期”,有所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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