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权”来了!丑化、污损、伪造他人声音构成侵权!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自古就有“听音识人” 的说法,“我来迟了,不曾远迎接客!”《红楼梦》第三回王熙凤出场时这一句平常的话语,在林黛玉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体现了声音作为重要人格特征的意义。

我国自古就有“听音识人” 的说法,“我来迟了,不曾远迎接客!”《红楼梦》第三回王熙凤出场时这一句平常的话语,在林黛玉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体现了声音作为重要人格特征的意义。
在现实生活里,我们耳熟能详的声音也比比皆是:李佳琦的“OMG,买它买它”、周杰伦的“哎哟不错哟”、李立宏老师在《舌尖上的中国》里的醇厚语调等,都彰显出独特的声音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
在2018年世界机器人大会上,科大讯飞的董事长曾表示,“只要给机器几分钟的时间,就能够把现场所有人的声音都完成合成。”倘能如此,语音合成技术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同时,声音权网络安全问题也将随之而来。
面临迫切的现实需求,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其中第1023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实际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并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一、声音权如何保护
(一)声音权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自然人是声音权的主体。另外我们还要关注一些特殊主体的声音权,例如死者、胎儿以及聋哑人等是否享有声音权?
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肖像、名誉等利益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肖像权,死者的“声音权”同样受到保护;至于胎儿的声音权,根据《民法典》第16条之规定,由于胎儿在娩出前权益的客体不存在,故其不享有“声音权”,如果是因为在娩出前遭受侵害而导致丧失发声功能的,则应当诉诸于健康权;而对于聋哑人来说,并不会因为存在身体缺陷而不享有声音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益,声音权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并不会因为有些人行使困难而不享有这项基本的人格权益。
(二)声音权的客体
所谓声音权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声音的利益,它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两个方面。《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了肖像的定义:“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但声音的定义却选择了留白。
参照《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定义,“声音权”应当至少也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在产生方式上由自然人发出,而非完全靠技术合成;二是其能够储存于载体,如各种具有播放、存储功能的设备;三是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声音特点。
(三)声音权的内容
在权利内容上,参照《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声音权的权利内容应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声音录制专有权。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私自录制他人声音用于非合理使用的用途。“录制”包括“录音”和“制作”,利用技术手段侵害或者伪造他人声音,都构成侵权。
(2)声音使用专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声音应如何使用享有绝对支配权,可以自由选择声音的使用方式和途径,他人不得干涉,比如通过商业化途径使用自己的声音获得收益等。
(3)声音处分专有权。声音权人享有对自己的声音进行处分的权利,例如通过合同等方式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且这种权利只有声音权人可以行使,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声音利益保护请求权。擅自丑化、污损、公开他人声音,使权利人的声音利益遭受妨害或侵害,权利人可以根据所发生的事实情况选择行使声音权请求权与声音权侵权请求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
二、声音权的现实适用
(一)AI声音合成将是主要侵权方式之一
AI声音合成在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已经在广泛应用,例如高德地图林志玲版语音导航,聊天、读书软件中的明星语音包等,无不证明了公众人物的声音价值,这些领域也将是声音侵权的高发地。
某些视频平台的鬼畜视频将一些名人的音源编辑制作后,应用到不同的搞笑视频当中,例如雷军的“are u ok?”、马云的“悔创阿里”、黄晓明的“not at all”等,这些视频将来可能会受到平台方的监管,因为它们不但涉及擅自使用他人声音,可能还构成故意丑化、污损他人声音等。
当然并非只有“名人名言”才需要考虑声音侵权的问题,普通大众同样需要提高重视,根据江苏新闻2019年10月的报道,江苏南京的陈先生收到朋友王某发来的借钱信息,为避免受骗,陈先生特地让对方发来语音,经过再三确认就是自己的朋友后,才向其转账5000元,而后对方将陈先生迅速拉黑,直到报警后陈先生才明白对方伪造了自己朋友王某的语音。
几乎人人都会使用的语音信息功能,但我们可能还未想过,手机对面发来的语音信息,可能并不是出自本人之口。
目前的语音合成技术只需要几十秒的声音样本,就能完全模仿人们的语音语调,有的甚至逼真到亲妈都听不出来,而在日常生活中获取人们的音源又并非难事,再加之制假成本极低,使得人们的信息信用安全面临着极大的威胁。
(二)“声音权”的现实保护方式
首先,在《民法典》将声音权单独列为具体人格权以后,我们应当在合同签订中不再对它视而不见,尤其是明星艺人应当对自己的声音权设计具体详细的条款,例如对声音的录制、适用、处分、利益保护请求权的授权等。
其次,《民法典》对声音权作出规定,并不意味之前《商标法》《著作权法》中有关声音保护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相反,如果声音侵权的行为确实符合声音商标或者表演者权的相关规定,优先适用后两者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一是《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对声音保护的条款更为细致;二是法院对相应领域的裁判经验也更为丰富。
最后,我们还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条款,由于该条款适用范围最为宽泛,在实践中只要涉及使用他人声音致使商业混淆,就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结语
随着声音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声音保护的形势趋于严峻,立法保护声音权,既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声音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在如此日趋复杂的信息环境下,声音权的保护仍在探索之中,我们期待更为完善的立法及解释为声音权益的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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