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间接故意可构成诈骗罪

来源:三禾律所

文章摘要
间接故意可构成诈骗罪 看标题就知道这是一种离经叛道的主张,主流教科书,多主张诈骗罪主观故意方面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

间接故意可构成诈骗罪
看标题就知道这是一种离经叛道的主张,主流教科书,多主张诈骗罪主观故意方面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如果不是在实践中遇到的案件,让我有重新思考的机会,对一直奉为圭臬的主张也不敢有这般抵牾之意。
嫌疑人张某与其夫平时经营着房产中介生意,或是想为家庭广开财源,某日,张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他人发布的 “某人有渠道、能力为不属于某名校招生范围的学生,按排到该学校入学就读” 信息,经进一步沟通了解,张某便与其夫在自家房产中介店里干起了介绍他人入学的生意,张某按要求收取有需求客户的一定费用后,按一定比例留成,其他的费用全部交给她的上家。有客户向她咨询的时,她通常会承诺“事情办不成全额退款”、在收取受害人钱款时由其或是丈夫出具收据”,随着学生入学时间的临近,焦燥的学生家长,找到张某及其上家,因此而案发。
因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对高水平教育的渴求,让择校之风盛行,能给孩子找个相对好一些的学校学习,也往往成为一个家庭的大事。有需求就有市场,这也就给他人从事违规安排入学的行当提供了机会,案件一定程度上写实了社会,看到广告进一步了解后,让张某相信广告宣传是真实的,有了合理存在的基础,如果被害人是三两个,个人认为张某很难入罪。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收取的钱款数额、还是被害人的人数不断增加(本案张某一个人涉及的被害人就有27名),作为一个具有基本社会常识的人,对涉及如此大批量违规安排入学不产生怀疑、所具有的违法性没有认识,就有违常理了。但张某对收钱介绍他人入学这事多多少少也是将信将疑的,至少是不确定全部真实,所以她会承诺“事情办不成全额退款”、并开具收据。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就是对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张某对违规安排入学,可能不成功有认识,所以给予承诺,被告人行为上并不是积极实施并追求被害人财产受损(上家对她也是如此承诺,故算作是承诺),她只是采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态度,本人认为,张某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趁在假期再次梳理这个案件之际,当然这也是对辩护观点忐忑不安的佐证,在成文之前也百度验证一番,经此一查,我更坚定我的主张。有如此主张的大有人在,并且在学术上关于间接故意能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争议由来已久。在查询到的论文中,杨朝晖“诈骗罪若干问题的研究”对此有明确的主张,再有王林才、金刚写的“诈骗罪包括间接故意”一文中,所主张的第二种情形,恰巧与张某案相符,即“行为人自己对某件事情也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半信半疑,没有把握,但为牟利仍予以确信表达,相对人基于行为人明确的表达而“自愿”交付财产”。
当然与他们主张不同的是,本人认为间接故意可以构成诈骗罪,也仅限于像张某一样的帮助犯,张某在整个案件中就处于帮助犯的地位,她仅仅是对声称有能力的上家介绍客户,所收取钱款中自已仅留取200—500元不等的金额,其余部份均交给上家。如果是诈骗“局”的谋划者,间接故意是没有存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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