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JW电子有限公司诉JQ工业园投资公司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一审(2021)皖0706民初756号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皖07民终715号
【案情概述】
2012年12月31日,JQ投资公司、JW精密公司、JW电子公司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约定,JW电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及配套构筑物转让给JQ投资公司,产权过户手续办结,JQ投资公司按评估确认价值2118.9万元开据给JW精密公司,充抵JW精密公司所欠JQ投资公司债务,JW电子公司所欠JW精密公司的相应债务也予以核减。
2013年4月1日,JW电子公司将上述房地产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3月22日,JQ投资公司诉请JW精密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JW精密公司分期偿还JQ投资公司26792766.56元债务。JW精密公司未按约履行调解协议,JQ投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3日,JW电子公司向JQ投资公司送达《关于请求返还厂房及支付占用费的报告》,要求JQ投资公司返还案涉不动产及配套构筑物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双方为此成诉。JW电子公司诉请JQ投资公司返还案涉房产、土地及配套构筑物并支付占用费,JQ投资公司反诉JW电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清偿协议》,将案涉房产、土地及配套构筑物过户到JQ投资公司名下,并自2021年5月起支付房屋占用费。
【争议焦点】
JW电子公司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的合同性质如何界定,协议中的“充抵”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
【裁判要旨】
一审判决:
1.JQ投资公司返还JW电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土地14309.11平方米、房产12844.49平方米及相关配套构筑物;
2.JQ投资公司支付JW电子公司房屋占用费4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JW电子公司与JQ投资公司、JW精密公司共同签订《债务清偿协议》,表示愿意以自己的不动产为JW精密公司清偿债务,同时在产权过户手续办结前没有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故JW电子公司系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没有主从之分,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愿意承担的部分。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JW电子公司和JQ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概念
01.第三人代为履行
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人并不参与原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地位不因代为履行而改变,债权人仍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人的加入只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多保障性和可能性。
02.债务加入
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并不脱离该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承诺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简单的概念对比,本案的JW电子公司协议承诺的“充抵”行为究竟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下面从构成要件、加入方式、法律后果三方面来详细阐述二者的主要区别。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包括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和无能力履行;
2.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这里的“合法利益”该怎么理解呢?简单来说,第三人并非按照债务人的意愿履行债务,而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履行债务、介入债的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以第三人具有合法利益为前提条件,该条件阻却了第三人代为履行成立的“任意性”,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主张代为履行,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
(二)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债的关系,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3、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减免。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加入方式
1.第三人代为履行侧重于代为履行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三人可以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第三人仅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履行主体,并非合同主体。
2.债务加入重点强调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通常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有以下几种协议方式: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
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协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双方协议;
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允诺。
此合意的达成意味着原有的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法律后果
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是原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第三人代为履行之后,当然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
2.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对第三人取得债权,第三人与原债务人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同时,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五、郧和律师倾向性观点
1.判断第三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性。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JW精密公司与JQ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JW电子公司与JW精密公司、JQ投资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房地产及配套构筑物转让给JQ投资公司充抵JW精密公司对JQ投资公司的债务,具有明确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2.从诉讼及调解的情况来看,原债务人JW精密公司并未因为JW电子公司的加入而被减免债务,因此JW电子公司的加入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3.从第三方利益角度看,JW精密公司不履行对JQ投资公司的债务,并不损害JW电子公司的利益,即JW电子公司对履行该债务没有合法利益,JW电子公司的加入,缺乏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必要前提。
4.从债务免除角度来看,JW电子公司加入后,JW精密公司的清偿义务并没有因此被免除,一是因为协议本身并没有载明若JW电子公司未按约清偿,JQ投资公司丧失对该部分向JW精密公司请求清偿的权利;二是JQ投资公司与JW精密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并达成调解协议。
由此可见JW精密公司并未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JQ投资公司也在积极地向其主张权利,故JW电子公司系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5.从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角度看,债务加入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于债权人而言,其通常是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产生怀疑,希望第三人签订协议从而绑定第三人的义务,但其本意绝非使原来的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情况完全与债务加入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相吻合,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综上,将《债务清偿协议》中第三人JW电子公司承诺“充抵”行为定性为债务加入更加合理,也符合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审判目标。
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实务区分
作者:冷玉香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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