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玩倒立?在劫难逃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笔者从事商标法律工作已有数年,见识过不少“傍名牌”的奇招异式,本文和大家分享一个最近无效的商标,可谓“标新立异”。

笔者从事商标法律工作已有数年,见识过不少“傍名牌”的奇招异式,本文和大家分享一个最近无效的商标,可谓“标新立异”。
案情简介:
广州我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我们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乍一看该商标是“OSINIW”,但总给人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且看下图:

(颠倒演变动图)
这不就是大家熟知的时尚百货品牌“”吗?万慧达代理名创优品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旋转180度即为“MINISO”,与“MINISO名创优品”等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酸奶、葡萄干、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片、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且名创优品公司与广州我们公司处在同一地域,对名创优品公司及其商标理应有所了解。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短评: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提出:
“……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不构成类似,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酸奶、葡萄干、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片、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均是生活中常见的零食,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很大的重合性以及很强的关联性。在商标标识上,进行简单变化就达到了高度一致。加之争议商标指定的酸奶、果冻这种小包装食品,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很容易倒过来进行商标识别,然后发现这不就是“”吗?很可能会认为是名创优品别出心裁把商标倒过来使用。
另外,本案中广州我们公司从事餐饮经营,却在几乎全部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已经超出了一家普通餐饮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同时,广州我们公司又与名创优品总部同处于广州市,结合名创优品的门店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遍及全国(在广州有近百家门店)的情况,广州我们公司理应知晓“”商标的存在。
综合上述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取得了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有利结果。
其实,早在十年多前就曾有人以类似的方式抄袭著名的打火机品牌ZIPPO,万慧达代理之宝(Zippo)制造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成功阻止其核准注册。通过对比下方的标识可见,这与争议商标的抄袭方式简直如出一辙,可能一个是“前浪”,一个是“后浪”吧。

这种将商标倒立、旋转的抄袭方式无疑为正常的商标审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很容易成为漏网之鱼,往往需要权利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因而,大家可以从其中得到一些启发,将商标的倒立、旋转等变化后的形态进行防御性商标的注册,或者对商标变化后的形态也进行监测,以便更加及时、充分地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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