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1、以下所述律师刑事会见实务以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会见为基础,律师可不经办案机关同意直接到羁押场所会见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涉国家利益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需经办案机关同意方可会见)会见。
2、以本人经历的宁波地区各看守所会见办理程序为准,外地看守所因当地规定不同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不可盲目套用,最好去外地会见前向办案人员或当地律所咨询了解。
3、因篇幅有限,以本人亲身经历并认为具有实用性的会见程序操作为准,不涉及会见中的实体内容。
一、律师会见所需资料:
1、授权委托书
要求内容正确,尤其是嫌疑人姓名,要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名字为准,切不可听信委托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涉嫌罪名,如确实不能准确知悉,可暂时空缺,到看守所后根据查询情况再行填写。
实务中委托人到律所委托律师前,一般已经收到了公安机关的刑拘通知、或已经到办案人地方去过,已经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大致罪名,律师可尽量向他们了解。如确实有填写不准确的事情,如合同诈骗案由写成了诈骗,聚众斗殴案由写成了寻衅滋事,一般问题也不大,可解释一下是当事人陈述有误,办案机关一般不会为难,毕竟最初只是涉嫌罪名,并非法院认定的罪名,本身存在更改的可能性,但切记不要对授权书随意涂改。
后果:如授权书有涂改现象,看守所可以此为由要求更换,如不能更换,则可能被拒绝会见的风险。
2、委托人身份证明
要求委托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能够有效证明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并予以复印留底,尽量当面让委托人在相关复印材料上签署名字,以防证件虚假导致的风险。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第一百零六条第1款第(六)项: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里千万是注意,理论上如果委托人不是上述范围内的近亲属,其无权委托,看守所有权拒绝让你会见,但实务中尚未碰到,随便说个男友朋友、表亲关系也可以,但也要引起重视,尽量让近亲属委托,如情况紧急,可先行让与嫌疑人关系较为紧密的人员作为委托人,如同村的,表亲之类的。
委托人的风险:实务中个别团伙作案案件中在逃或在押同案犯,多数为串供需要,有些是想了解案情,把指使与嫌疑人无身份关系的人员委托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需要引起重视,在与委托人接待、交流过程中,要予以注意,如委托人一味的想了解案情,全然不关心嫌疑人身体、生活状态,则要谨慎。
后果:如果委托人与嫌疑人并无较为亲密关系,最直接是被看守所拒绝会见的风险,办案机关也可能会以无权代理、违规代理为由进一步追究律师的责任。
3、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
所里有统一的格式,可直接登记填写使用,实务中没有统一固定的版本,各律所均有不同。
要求内容准确、尤其是嫌疑人姓名,要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名字为准,切不可听信委托人的口头陈述;对于其他内容:如哪个看守所、涉嫌罪名等内容,如确实不能准确知悉,可暂时空缺,到看守所后根据查询情况再行填写。
实务中委托人到律所委托律师前,一般已经收到了公安机关的刑拘通知、或已经到办案人地方、羁押场所去过,已经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大致罪名及羁押场地,律师可尽量向他们了解。
后果:如果因未仔细核实导致内容填写错误或随意涂改,看守所可以此为由要求更换,如不能更换,则可能被拒绝会见的风险。
另外要注意:
A.介绍信切记要加盖律所图章,有时委托材料一多、有些年轻律师初次接触刑事案件缺乏经验忘记加盖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B.每次去会见,最好有一至二份的介绍信备用,以防会见完毕后随时有紧急事情需要再次会见等情况。
C.个别看守所对于介绍信,像鄞州看守所,前段时间只需要在办理会见手续前出示一下,并不收进,下次有再次使用。但为保险起见,还是要备用。
4、会见专用证明
所里有统一的格式,可直接下载打印使用,实务中没有统一固定的版本,各律所均有不同。
对份材料系我们律所存档使用,属于内部资料,按理即使没有加盖律所公章看守所也不会有意见,本人此前在宁波市看守有过尝试。但为保险起见还是加盖律所公章。
递交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时,事先填写内容,除固定的嫌疑人名字、涉嫌罪名、主办人员外,每一次会见要填写时间、会见人的信息,这样提高手续办理效率。
5、律师证及身份证原件
宁波市看守所、北仑区、镇海区看守所因有武警作为第一道身份查验岗,需要律师出示律师证及身份证原件,鄞州区暂时不用身份证。因未带齐证件存在被拒绝进入的风险。
如因律师证年检、身份证忘带等原因,可提前让司法局、律所等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作一下口头或书面说明,或以车辆行驶证代替身份证等形式予以弥补,在律师携带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一般看守所不会为难。
二、会见阶段注意事项:
1、电话携带问题
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看守所已在会见手续办理处设手机存放处,要求将律师携带手机寄存在外面,不允许带入会见室。如果没有紧急事情,还是尽量按照看守所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如果真的带进去了,现阶段也没有处罚细则,一般看守所人员会出来提示、劝阻,这里要听从提示。
2、电话使用问题
如因紧急情况在会见场所使用电话,如两人会见情况下,可暂时由一人会见,打电话人员到会见室外面,尽量予以简短通话,避免引起看守所人员的注意。
如自己单独会见情况下,尽量走到会见室门口,但切记不可脱离嫌疑人视线,因为一旦脱离视线,看守所人员可认为你没有遵守会见规定,严重者可终止会见。
3、切不可让嫌疑人使用电话、包括免提方式、语音留言
这是明确禁止的,没有商量的余地,不要因为嫌疑人恳求而心软,导致自己受困。现在所有会见室里均设置有监控控头,并且具有录音功能,看守所实时在监控。
4、传递物件
律师个人名片可以,但除名牌本身内容外不要书写多余内容。
照片,要办理交接手续时可向看守所人员说明,经他们明确同意,并经他们检查后交嫌疑人。
书信,一般律师予以查看内容,在确定没有异常内容后,可在会见室予以宣读,最多让嫌疑人予以看一下,但不可将书信直接交嫌疑人收纳,一旦看守所人员搜出后存在处罚风险。
香烟,根据现在各看守所的规定,当场吸食也予以了禁止。以前有这样情况,嫌疑人故意将吸食的多余香烟予以隐藏,带回监室后被发现,后追查律师的责任。
食品、饮品,切记不可带入交嫌疑人,这个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5、会见笔录并未强制规定要书写,根据需要决定
会见人可根据自己需要记录会见内容,并未强制性规定要求律师一定要做笔录。但基于刑事案件办理期限较长,为避免记忆上的偏差,还是尽量予以文字形式记录,尤其是前几次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细节时,要仔细记录,并作为今后发表取保候审申请、辩护意见等的依据。
在会见时要注意:会见人自己的物件,包括公文包、文件档案、手机之类通讯工具等,不要放置到嫌疑人可以接触到的地方,距离尽量远一些,防止嫌疑人乘你不备,突然拿走东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前有过这样的事例,嫌疑人乘律师不备,突然拿走手机试图拨打电话。
三、会见完毕注意事项:
1、 会见完毕前,为节省时间,可在嫌疑人签字前通过会见室电话或对讲设备通知看守所会见完毕。
2、在看守所人员到达前,不可自行离开会见场所,如果会见室内没有通讯设备则尽量加快去登记处告知会见完毕的时间。如两人会见,则可由一人继续停留会见室,一人前往通知。
3、会见完毕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嫌疑人家属,向其大概介绍会见的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可要求委托人到律所当面告之。
四、违规会见处罚的最新规定
1、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
2、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犯违规行为处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十二期胡江律师——律师刑事会见实务
作者:胡江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特别说明: 1、以下所述律师刑事会见实务以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会见为基础,律师可不经办案机关同意直接到羁押场所会见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涉国家利益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需经办案机关同意方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