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入住”能否成为
拒缴物业费的“挡箭牌”?
- 镇安法院一日一案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不仅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也考验着司法的智慧与温度。下面让我们走进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看法律如何定分止争,平衡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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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物业公司系专业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2022年A物业公司进驻锦绣小区,杨某某与A物业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包括安保、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在内的各项服务。合同签订后,杨某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和空调费等费用,A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无奈将杨某某诉至法院。杨某某辩称,自己虽签订了合同,但未实际入住小区,也未曾使用空调,故认为物业公司不应向其收取未实际享受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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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对A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确认了A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按照合同标准为小区提供了稳定且合格的物业服务,其服务范围覆盖了整个小区,并未因杨某某个人未入住而有所懈怠或减少服务内容。对于杨某某提出的未入住未使用空调的抗辩理由,法官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的收取依据房屋产权面积计算,旨在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的持续稳定运行,不因部分业主的特殊情况而中断;而空调费的收取则是基于小区空调系统的统一管理和维护成本分摊,属于公共设施服务费用范畴,同样不因个人使用与否而免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杨某某详细解释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以及物业费、空调费收取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督促A物业公司反思在与业主沟通方面存在的不足。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杨某某补缴了部分物业费和空调费,物业公司也承诺在未来服务中加强与业主的互动交流,提升服务品质,并在合理范围内对杨某某的费用给予一定优惠,这场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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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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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小区和谐稳定运行的重要契约,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公司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服务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业主也应树立契约精神和公共意识,理解物业服务的持续性和整体性,避免因个人主观原因而忽视自身应尽的缴费义务,以免损害其他按时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双方沟通不畅、理解偏差以及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到位。在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加强沟通协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共同营造一个温馨、舒适、有序的居住环境,让小区成为每一位业主安心的港湾,而非纠纷的战场。
(本文内容均为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ND
稿件:项 苗
签发:项力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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