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职人员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公民个人信息将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有效保护。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系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专业技术干部,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进入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系统,非法获取各新开盘小区登记备案信息200余条。上述信息被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后,又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
兴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法倒卖、出售、获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张某某、黄某某和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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