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脉络
据新华社深圳7月14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对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彭铁等26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小牛集团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彭铁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5名被告人因参与集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21年1月,彭铁等人成立小牛集团以及“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等子公司后,以P2P网贷及私募理财产品形式向131万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6亿元,其中126亿元未偿还。期间,彭铁、彭钢等6人明知集团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畸高,仍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将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彭铁个人支配使用,集资诈骗89.34亿元。
法院认为,彭铁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彭铁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金、股票、股权、房产等资产追缴。目前已追缴到案的资产,将在判决生效后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参与人、权益保护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集资参与人的地位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集资参与人的地位认定
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资参与人的地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1、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这主要是从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方面进行考量,通过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类比于民事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在存款无法按时归还的情况下,集资参与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进而具有被害人的性质。
2、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证人。这是考虑到集资参与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居于重要作用。
3、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帮助犯。具体讲属于片面对向犯,其不受刑事追究的原因,在于法益侵害性远远未到值得刑法处罚的程度。
4、将集资参与人分为三种情况加以考虑,一是利益未受到损害甚至获利的集资参与人,即存款已被还本付息,只能作为证人;二是明知或应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为获取高额利息而参与的集资参与人,由于主观存在过错,因而仅能作为证人;三是仅为获取高额利息,主观上不明知或应知行为人吸收存款行为非法,应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二 集资参与人权益的保护路径
在上述7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的判决中,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6亿元,登记集资参与人高达131万人,如何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以及如何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配合下处置犯罪公司的资产成为众矢之的。笔者将从以下三方面浅析集资参与人的保护路径。
(一)以法院为主负责的执行追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也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后续追缴工作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因此,在犯罪公司对外债权、投资及相关资产若处于未追缴到案的情形下,也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确定相关债权及资产实际价值,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保护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追缴以此得到保护。
(二)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能工作组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赃款赃物追缴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章、第三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因此,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对犯罪公司资产、债权、非法吸收资金采取强制措施并在执行阶段参与协助执行追缴,以此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集资参与人和犯罪公司对资产协商达成“以物抵债”、“以债抵债”清偿方案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审判机关、非法吸收工作存款处置领导小组的组织监督下,可以通过“以物抵债”、“以债权抵债务”的方式来与集资参与人达成资产协议处置方案,以及时有效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防止相关资产在公开拍卖程序中可能出现流拍而导致价值贬损。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审判惯例,刑事案涉赃款赃物的追缴需在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中载明,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移送执行追缴,但是由于大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实际情况较为复杂,社会影响大,部分债权金额无法明晰,若不能及时处置则出现资产价值贬损、被转移、追缴不能的情形,集资参与人可采取以法院执行追缴为主、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予以配合、公司与集资参与人协商处置资产的追索保护路径,以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社会负面影响。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保护路径
作者:窦鑫波

事件脉络 据新华社深圳7月14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对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彭铁等26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