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在中华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演变经历了几千年的漫长历程,经历了甲骨文、金文、篆书、隶书、楷书、草书、行书等阶段,发展出了形态各异的书写风格。但大部分人不知道,部分字库、字体也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很多企业使用新颖、独特的字体在产品包装、广告上,直到收到律师函或字库公司函件提示字体侵权,面临被起诉的风险时,才意识到字体的著作权问题。本文将会通过两个案例为大家梳理字体侵权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建议。
01.从著作权侵权案例看字体侵权认定标准
1、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
【基本案情】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倩体字库”的著作权人。2008年,家乐福公司出售由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包括了使用倩体“飘柔”的24款涉案产品。北大方正公司遂以两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NICE公司从北大方正公司购买了方正倩体字库产品,尽管方正公司仅许可NICE公司对字库中具体单字进行“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对其他著作权均作保留,但法院认为该条款是非合理的限制条款。NICE公司的行为系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在北大方正公司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给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许可,不构成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2、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发现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计算机字库构成美术作品,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字库整体是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故对字库整体不宜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对于单字字体来说,两审法院都认为,“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指出是,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本案中的“城市宝贝”四字具备秀英体上述鲜明的特征,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终,法院认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未经汉仪公司的许可,在其产品上擅自使用了汉仪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单字,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判决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4.8万元。
该案被列为“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产案例”之一,自本案之后,司法实务界对计算机字体侵权问题逐渐形成统一观点。即计算机字库整体构成软件作品,如果单字字体具有独创性,则单字字体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如何认定字体侵权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判定字体是否是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依据上述法院的判例可知,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只有字体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才具备独创性。
在字体属于美术作品的情况下,企业使用字体在产品包装、网络媒体、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属于商业性使用,如果未获得许可,属于字体侵权行为。事实上,除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的几种情形,只要存在使用字体的行为,侵权人都应当从权利人处获得使用作品的许可,否则难以免责。大多数企业认为在没有盈利,商用的情况下使用字体就不算侵权,其实并非如此。法律并未对非商用的使用行为进行全部免责[3],使用字体设计宣传、招聘海报等均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都可能构成侵权。
02.字体著作权侵权的预防和应对
在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完善和严格的今天,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字体的使用问题。无论是否商用,我们都需要核实字体的著作权及使用要求以避免侵权风险。笔者将会从字体著作权侵权的预防和应对两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1.企业在使用字体之前,应谨慎对待
(1)优先使用免费字体
如果想要避免字体侵权问题,企业可以使用免费字体。同时,也要对免费字体是否允许商业性使用进行甄别。例如目前方正字库中对商业发布也免费的字体只有方正黑体、方正书宋、方正仿宋、方正楷体、方正甲骨文这五类。而网络上部分声称免费下载的字体,实际上却必须在授权后,才能用于商业用途。
(2)购买付费字体,获得授权
为了产品包装、宣传获得更好的效果,企业往往会选择使用新颖、独特的字体,此类字体通常具有著作权。此时,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字体,以获得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尽量选择字体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著作权人进行购买,而不是字体网站、经销商、网店。部分字体网站、经销商、网店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无权给予第三方授权。
(3)如果委托第三方公司设计,需明确权利归属及责任承担
部分企业在设计海报、商标、包装等时,会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设计。此时企业需要格外注意设计作品中的字体著作权问题,最好在合同中进行责任的明确约定,以避免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赔偿。此外,企业还需对设计公司使用的素材进行审查。
2.如果企业已经使用了字体,收到侵权通知函件,应积极应对
(1)核实函件来源,确认是否侵权
面对侵权通知函件,企业应当首先核实通知的来源、真实性,可以通过对方的官网进行查询、辨别。此外,字体公司一般会附上其所拥有的字体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询其是否享有著作权。第二,企业应确认是否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可向设计公司或者本公司相关人员核实,查清字体是否购买了正版授权。如果字体由其他设计公司提供且该设计公司没有购买正版授权,其作为侵权字体的提供方,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责任。若该设计公司购买了正版商业授权,则其对字体的使用为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设计公司及企业均可能不构成侵权。
(2)及时停止相关字体的使用,积极和解
企业应当及时停止相关字体的使用,撤除相关字体的新媒体内容,广告,包装等。如果希望继续使用,可以考虑和著作权人和解。对字体公司来说,以诉讼方式会增加人力、时间成本,所以其在函件中通常会附上和解方案,希望通过和解来解决侵权问题。因此,企业可以结合使用字体的方式、时长、盈利情况等因素进行谈判,以合理的和解方案实现妥善处理。
(3)和解不成,积极应诉
若字体公司提出的赔偿、和解金额过高或者企业认为付费使用的成本太大,双方无法就字体侵权纠纷达成和解,需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将案件交由专业律师进行处理[4]。通过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统计可知,虽然因字体侵权所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字体公司的整体胜诉率较高,但是82.35%的案件标的额在0-1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一般都达不到字体公司主张的索赔金额,企业可以积极应诉,争取早日得到妥善处理。
03.结语
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商标或著作权等侵权问题,如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字体、图片、音乐、视频、计算机软件等,均可能构成侵权。而笔者在大量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字体侵权或申请的商标本身就构成字体侵权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也意味着企业对于使用在外包装上的文字或申请商标之前就应当进行积极审查,避免后续陷入被动的局面。同时这就要求企业提升字体版权意识,对使用的商标、宣传内容以及包装等提前进行侵权风险检查。另外,在收到字体侵权通知函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梳理,确认是否可能侵权,并针对权利人提出的方案进行考量,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如构成侵权不知如何处理或无法与著作权人达成一致方案的,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刘文青:“收到字体侵权告知函?别慌,国企法务教你如何应对”,载:https://mp.weixin.qq.com/s/nZIK4K1SQztlTUytT780Rw。
[4]参见Lillian:“字体公司来侵权函了,法务如何见招拆招?”载:https://mp.weixin.qq.com/s/tknXq2TFLi7GyfMRU9yg。
字体侵权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建议
作者:刘擎天 于琛昊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汉字在中华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演变经历了几千年的漫长历程,经历了甲骨文、金文、篆书、隶书、楷书、草书、行书等阶段,发展出了形态各异的书写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