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领域反腐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医疗领域“史上最严”反腐行动正席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等整个行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期,医疗领域“史上最严”反腐行动正席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等整个行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3年,8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重点领域正风反腐观察深挖彻查医疗腐败》称,要坚决查处医疗领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分行业分领域深入排查,深入整治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斩断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不断压缩灰色空间,推动医疗行业祛歪风树新风。
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常以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为表现形式,本文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医疗领域受贿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和量刑,以及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行为的认定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受贿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2、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②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③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④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⑤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多次索贿的;
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罪的量刑如何?
1、以下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三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②个人受贿数额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并且有上一问题所列八种“其他较重情节”的。
2、以下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受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的;
②受贿数额在十万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并且具有上一问题所列八种”其他较重情节”的。
3、以下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受贿数额三百万以上;
②个人受贿数额一百五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并且有上列八种“其他较重情节”的。
二、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1、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哪些区别?
同样是实施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医疗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从事的业务或者工作内容不同,职务身份角色不同,由此构成的罪名存在差异。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大区别就是在于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行为人从事公务的,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因此,在医疗行业中,以下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即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的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
3、公办的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例如,公办医院的管理人员;
4、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哪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医疗行业中,除从事管理及其他履行公职以外的人员。例如,医生、护士、药剂师、后勤人员等等。
部分人员的角色因工作内容而存在身份重合。例如,科室主任在行使医院科室管理职能时,其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科室主任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则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量刑上有什么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所以,涉案金额相同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比受贿罪处理较轻。毕竟,两个罪名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受贿罪的危害性更大。
三、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罪?
卫生行政部门曾多次颁布相关规定,禁止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例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定,严禁利用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不收受患方“红包”,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我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对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认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以该罪定罪处罚。但该意见对于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并没有做出明确和刑事规范。
在诊疗活动中,少数患者及家属出于对医疗效果好坏的担忧,往往希望医生对其“多多关照”而给予其“红包”,或单纯为感谢医生的尽职尽责而馈赠,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况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我国刑法并未对收受红包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则此类行为只是违规而不必然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是基于医生明知道他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仍收受其给予的金钱,此时请托事项已超出正常诊疗活动范围,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例如,医务人员受多人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患者实施假结扎手术或未实施结扎手术而出具假的结扎证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多次收受好处费,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又例如,在医疗仪器设备匮乏情况下,负责排列使用医疗仪器顺序的护士长收受患者的金钱,以谋求患者能不排队或者少排队获得使用医疗仪器的机会,收受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还有,医务人员协助他人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开费用单据,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明知他人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是为了骗取社保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四、结论
医药反腐是今年纠风工作要点的核心之一,是继房地产、金融、教育整顿后的既定部署。此次反腐对象,不仅有公立医院院长、书记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临床一线医务人员、职能科室管理人员,还有医药公司的股东、高管和医药代表,红包、回扣、讲课费、培训费等都成为反腐严查的对象。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医务人员仍然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和医生多点执业等方法,合法合规地获得更高的收入。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推动医务人员创新创业,不断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医生多点执业的相关政策,包括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制等,都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新创业的医务工作者的,努力疏通合规路,纠正违纪风,将医疗行业引入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