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法定返还情形,彩礼还能返还吗?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那么如果不属于法定的返还情形,是否彩礼就无法返还?
二、检索条件
1.检索目的
离婚时彩礼可否返还?
2.检索工具
中国裁判文书网
3.检索关键词
婚后 彩礼 返还 宁波地区
三、检索情况
宁波中院认为可返还的案件
(1)案号:(2019)浙02民终383号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方某处尚留聘金139300元(188800元-18000元-11500元-20000元……方某主张拍摄婚纱照款项6666元应由伍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拍摄婚纱照系双方为结婚准备,并不应由单独一方承担,且该笔费用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但伍某一审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50%即3333元,对此一审法院不予干预,可在方某需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扣减。一审法院酌情确认方某应返还伍某彩礼115000元。
法院认为:……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分手的原因、彩礼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是对方先提出分手、分手的责任在于对方,但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已同居一段时间且方某曾怀孕后因故流产等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返还彩礼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2)案号:(2015)浙甬民12终字第501号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现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书并举行订婚仪式,但并未举行正式结婚仪式,根据一般社会习俗,在未举办结婚仪式前,陈某交给张某的现金、红包及相关财物,均应视为彩礼。上述彩礼,陈某均于订婚之日或订婚日前给付张某,张某已于订婚当日将现金彩礼中的大部分(350000元)返还陈某,未返还物品均系张某个人专属用品。陈某要求返还剩余的现金彩礼及财物,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双方一审时均认可涉案财物系彩礼,在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陈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以及财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案号:(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463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周某与蔡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蔡某虽主张双方因矛盾婚后未同居生活,但蔡某在一审中陈乙方吵架后,“3月15日左右两个媒人一起把她(周××)叫回来的,在石某的房子住了十几天又吵架了”,蔡××在二审中也明确认可双方婚后曾经和好过一段时间,共同居住过十来天,且周某亦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但考虑到蔡某支付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部分返还彩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由周某返还蔡某彩礼金额的30%为宜,即27600元[(100800元+8000元-10800元-6000元)×30%]。综上,上诉人周某之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4)案号:(2016)浙02民终1580号
裁判摘要: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结合王某的工作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原审法院酌定周某返还王某彩礼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案号:(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1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主要争议的是邵某是否需要返还许某给付的彩礼。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邵某与许某于2013年1月27日按习俗举办婚礼,2013年2月21日因产生矛盾,邵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并没有开始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中的共同生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邵某应依法酌情返还彩礼。邵某收到彩礼100000元,原审法院酌定邵某返还5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邵某诉称的原审法院程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原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已经核对确认过邵某提交的嫁妆清单,邵某也向法院撤回了其财产保全申请,故原审法院适用程序并无不当。
宁波中院认为不可返还的案件
(1)案号:(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73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结婚后已实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上诉人现有三层楼房,该楼房部分用于出租,部分空着,去年上诉人曾从所在村分得土地征用款。故根据上诉人现在的经济状况,其并不属于因给付被上诉人聘金导致生活绝对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情形。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并不符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聘金的两种特殊情形,其要求被上诉人全额返还聘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案号:(2015)浙甬民12终字第1025号
裁判摘要:……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陈某称叶某在夫家生活时间短,其因给付彩礼负债故要求叶某返还彩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负债真实存在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故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采信。
四、律师分析
彩礼是指基于民俗,男女一方为缔结婚姻而向另一方赠与的财物。彩礼来源于风俗习惯,集中在谈婚论嫁之时,价值较大且多为金钱或非消耗物,接受者除了对方本人,对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也较为常见。彩礼的金额要根据当地的婚姻市场一般水平进行确定。《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结合宁波地区的风俗,彩礼系男方及其家属单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及其家属一定数额的钱款。因此,男女双方、双方父母和相关亲属,都有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大多数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一般不予支持。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适用情况,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备婚礼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见面礼、茶钱系男女双方亲属相互给予,不宜认定为彩礼。
在非法定返还彩礼情形下,宁波地区法院酌定返还彩礼时主要考虑如下要素:
(1)彩礼数额、彩礼的去向,彩礼是否已在置办嫁妆、宴请酒席中消耗。例如在(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463号案中,法院认为考虑到蔡某支付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部分返还彩礼。
(2)共同生活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等,彩礼是否在共同生活中消耗。例如(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17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并没有开始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中的共同生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邵某应依法酌情返还彩礼
(3)过错,包括未登记结婚的之未登记的原因,已登记结婚的之未共同生活的原因。例如在案件中会常出现女方回娘家住的情况,法院会在审理中询问回娘家的原因。
(4)是否生育子女,包括女方是否怀孕或者有过流产史。例如(2019)浙02民终383号案中,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已同居一段时间且方某曾怀孕后因故流产等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返还彩礼的金额合理。
(5)双方家庭经济情况。结果对双方是否公平,对社会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助长个别人借结婚之名索要巨额彩礼的不正之风。例如(2016)浙02民终1580号,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结合王某的工作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原审法院酌定周某返还王某彩礼20000元。
(6)当地社会习俗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公平裁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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