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7日,经某公司居间,金某与王某就605号房屋达成买卖意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交易价格为64万元。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7日,经某公司居间,金某与王某就605号房屋达成买卖意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交易价格为64万元。合同约定:如王某违约,王某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双倍返还给金某,并赔偿金某标的房款200%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任意一方违约,某公司已收取服务佣金不予退还并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剩余服务佣金。当日,金某向某公司支付佣金1.5万元,向王某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及购房款50万元。因605号房屋被法院查封,致使金某无法取得605号房屋,故金某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返还购房款60万元;3、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20万;4、赔偿违约金120万。
庭审中,各方同意解除合同。关于605号房屋的现值,金某表示金额在140万元到160万元左右,王某要求法院询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时,605号房屋已被查封,且因查封无法完成交付,金某享有解除权。现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故本院支持金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金某已支付定金10万元、购房款50万元,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王某应向金某返还购房款。关于违约金的支付。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王某违约,王某应将定金双倍返还金某,并赔偿王某标的房款的200%作为违约金。
现金某要求王某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本院释明,王某不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结合金某如再次购买此地段房屋的差价损失、合同履行中王某的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金某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金额,故金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
在实践中,建议在起诉前进行估算:1、所受损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2、在损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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