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中,某建筑公司发现某环保公司对某电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故某建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向某电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某电子公司回复,认可与某环保公司之间有欠付款,但因双方间合同存在“背靠背付款条件”,某科技公司未100%收到上游企业款项,故不满足付款条件。某人民法院以回复不属于异议,裁定对某科技公司强制执行,某科技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笔者认为,以存在“背靠背付款条件”而不满足付款条件的回复不属于对到期债权的异议,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正确。
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某科技公司对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书面回函不属于异议
(一)法律规定是对异议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应当对回复内容是否属于异议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工作规定》):“47.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该规定条款指出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是指对异议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对异议的内容需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本法第48条规定的不属于异议的情形。
因此,对于某科技公司的书面回函,法院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规定》第48条第一款规定的“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情形,以及第二款规定的是否有“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的情形。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的,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有效回复。
(二)某科技公司的回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内容
1、最重要的一个事实就是某科技公司在回函中认可了欠付被执行人某环保公司具体款项,即已经支付86%的款项,欠付14%。某科技公司对于欠付款项的事实及金额明确且具体,这就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48条第二款中提到的承认的部分,那么法院可以就其承认认可的欠付金额进行强制执行。
2、某科技公司回复:“我司实际向某环保公司支付的货款比例已经超出我司与某环保公司之间约定的付款比例,剩余未付款项因某科技公司的母公司尚未收到业主企业款项而未达到付款条件”,某科技公司认为其目前属于比例超付状态,也就是说某科技公司实际并未严格按照约定比例支付款项。另外,某科技公司以母公司未收到业主企业款项为由,拒绝向某环保公司支付。“未收到款项”而且是其母公司未收到款项为由,实际意思表示为:由于母公司未收到回款,某科技公司无支付的能力,就是无履行能力。因此,某科技公司的回复实质表达的是其因未收到回款而不具有履行的能力,这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属于异议的回复。
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80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异议人回复的“背靠背条款”系表示其无债务履行能力,不属于异议,并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案与该案属于类案,简阳市人民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各地法院应当作出相同的裁判,才能做到相统一。
3、被执行人某环保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母公司属于兄弟公司,某即某环保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是关联公司。某环保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母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内部的关联关系设置交易模式,阻碍合同的履行及执行程序的进行。有理由认为,某科技公司提出的交易模式是事后通过关联关系自行制作的,是虚假的文件,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何某科技公司超出约定比例向某环保公司支付款项,却又在本案执行中以比例超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此,某科技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排除是内部串通,滥用执行异议,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某科技公司回函中所述的“背靠背条款”是无效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一、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本案的涉及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约定均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某科技公司与某环保公司之间是货物采购合同法律关系,某环保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上述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均相符。某科技公司母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某环保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因此,某科技公司与某环保公司之间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该约定条款无效。某科技公司以一个无效的约定作为履行到期债权的回复,实则是挑战法律的底线,也是对法院执行的抗拒以及拒不协助。
以上观点系笔者作为某建筑公司代理律师个人观点,上述观点并未被某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法官及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认可,该案件最终以某科技公司的回复属于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异议,对该异议不审查,裁定撤销某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笔者总结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不能僵化的套用法律条文,应当结合回复内容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有效异议,否则只要是有回复就认定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异议,不予强制执行,不利于解决现如今“执行难”的问题。
以存在“背靠背条款”而不满足付款条件的回复是否属于对到期债权的异议
作者:袁媛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某建筑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中,某建筑公司发现某环保公司对某电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故某建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向某电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某电子公司回复,认可与某环保公司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