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项目详情2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四、所有权保留登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

四、所有权保留登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
五、租购登记
租购是一种信贷购物的形式,对价格较高的动产,如汽车等,卖方通过允许买方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即在供款期内,买方只是租用货品,待买方付清全款后才转移动产所有权。租购登记能够解决买卖关系中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告知不特定第三人标的物权属状况,预防潜在的权利冲突。
六、留置权登记
留置权登记是针对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设立的。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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