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量刑协商?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编者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主题是“刑事辩护40年:回顾与展望”。来自全国28个省市区的近500名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
以下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吕明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刚才,汪海燕、李昌盛两位教授讲的非常精彩。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制度确立了检察机关审前程序的主导地位和作用。但是,检察机关这一主导责任或者说是主导作用的落实,离不开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因为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关键环节在于量刑协商。这也是我们今天论坛的主题所在。
如何实现量刑协商?我认为首先要明确量刑协商的基础,这就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因为,犯罪事实决定了量刑问题,不可能离开了犯罪事实进行量刑协商。我们必须明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其证明标准并没有降低,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当然,理论界对此存在争议。但刑诉法对此规定很明确,我们必须坚持证明标准,存疑的事实不能作为量刑协商的依据。因此,我们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就要快速掌握案情,特别是证据情况,否则量刑协商无法进行。
第二点,就是必须要明确量刑协商的原则。原则是什么?就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能说适用认罪认罚,这一原则就可以不要了。我们要准确理解从宽的含义,把握从宽的幅度。要看到,这种从宽是有制度刚性的。所谓有制度刚性,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只要认罪认罚,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但是应当注意到,法律规定是可以,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有些犯罪即使认罪认罚,由于性质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也要从严把握,比如暴恐犯罪、涉黑犯罪、重大安全犯罪等,不能违背普通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至于从宽的幅度把握,应当把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从宽幅度,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点,就是必须明确认罪认罚应当作为一个独立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认罪认罚如与案件的其他情节存在交叉,可以叠加。比如自首、坦白等情节,其本质上的成立要件与认罪认罚存在交叉之处,但我们不能说有了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就可以不再单独评价。这样就会有违立法本意,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没有获得感。另外,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是否可以跨档减刑或量刑的问题,也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存在很大分歧。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定量刑情节范围内从宽,如果案件没有法定减轻或量刑情节,则无法予以减轻或量刑,因为从宽处罚也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就是如何协商的问题?我非常赞同樊崇义老师刚才强调的两个字,就是“沟通”。检律之间的良好沟通是落实认罪认罚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无需多言。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近又专门开展专项检查。我们对此高度重视。检察官、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点,我们是统一的。
我就讲这些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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