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位的注意!分不清车位的类型吃亏的就是你!(二)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面,我们说了“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两种类型车位归属权。 今天,跟着郧和成律师一起解析“首层架空停车位”和“独立车库”另两种类型停车位的归属权。

前面,我们说了“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两种类型车位归属权。
今天,跟着郧和成律师一起解析“首层架空停车位”和“独立车库”另两种类型停车位的归属权。
01 首层架空层停车位
房屋首层架空层位于建筑物的底部,地面之上,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权利归属也要分两种情况:
一、层高大于2.2M的。
这部分车位与地上建筑物虽可能在载体上有连接,但在功能上已完全脱离,因其层高在2.2米以上,可以计入建筑面积、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分摊土地使用权,而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GB 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二、层高小于2.2M的。
这部分车位因其层高在2.2米以下,不单独计入建筑面积、也不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从而成为房屋建筑的从物,属于共有部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GB 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8.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层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02 独立车库
该类型车库不能等同于车位,其有独立的建筑物,开发商对其享有专有权,可以对其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以上就是四大车位类型及其归属权的内容解析。
什么?你说文字太多记不住!!!
看下图,保存下面这张图,按类型买车位,才不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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