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作为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应当被支持吗?

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引言 司法案例 一、支持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 案例1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3民终2213号 案例2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503民初873

导读
引言
司法案例
一、支持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
案例1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3民终2213号
案例2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503民初8737号
案例3 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5民初1428号之一
案例4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6353号
案例5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6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6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再88号
二、不支持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
案例8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5民终2852号
案例9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7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一、夫妻间法定扶养义务的认定
二、劳动能力的认定
1.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
2.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问题
三、扶养权与赡养权的关系问题
四、扶养人数的认定问题
结 语
引 言
司法实践中,关于配偶能否作为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存在不同的观点。那么,支持和不支持的标准是什么呢?本文作者通过分析相关案例,给出了答案。
司法案例
一、支持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
案例1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3民终2213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赔偿被扶养人邓某生活费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受害人丁某生前与邓某属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丁某已满67周岁,邓某已满64周岁,双方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邓某已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受害人丁某生前仍然以其打工的工资收入维持家庭正常的生活,有能力对邓某进行扶养。基于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邓某可主张其因配偶受害而减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考虑到受害人年龄和实际继续劳动的年限,本院酌定支持邓某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受害人承担的夫妻间扶养义务与其成年子女应当承担的子女赡养义务应当平均分配。
案例2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503民初8737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王某系残疾贰级,较常人而言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王某系汪某的配偶,夫妻之间相互有抚养义务,事故发生时汪某年仅62周岁,根据其提交的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汪某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实际生活中负担夫妻二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故在保险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对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伤残等级酌定为75%。
此外,汪某和王某共同育有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虽然王某未满60周岁,但如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子女均负有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属于抚养义务人。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过程中,受害人承担的夫妻间扶养义务应当与其成年子女应承担的子女赡养义务平均分担。
案例3
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5民初1428号之一
裁判观点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上述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不仅是要求夫妻间精神上的扶助,也包括经济上的扶养。本案原告定残时其妻已满6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常年依靠丈夫纪某扶养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6353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柳某妻子张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虽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事故发生时柳某已年满84周岁,其与张某育有成年子女2人,子女对张某有赡养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张某系受害人柳某配偶,夫妻之间相互有抚养义务,事故发生时虽然柳某已满84周岁,但根据其在二审中提交的宜阳县柳泉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证明,结合张某实际生活情况、生活能力应当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但张某、柳某共同育有成年子女,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过程中,受害人承担的夫妻间扶养义务应当与其成年子女应承担的子女赡养义务应平均分担。
案例5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6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叶某系受害人孙某的妻子,属于成年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互有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即孙某对叶某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虽叶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女满55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孙某死亡时叶某已满59岁,视为其丧失劳动能力。孙某生前从事建筑行业工作,且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农家乐及生态家庭农场,并担任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某及其家庭生活开支主要依靠孙某的收入负担。叶某虽有子女赡养可作为部分生活来源,但并不影响其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扶养费,故叶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案例6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受害人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条件是具有扶养义务的该亲属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本案中,死者柏某与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而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即使尚有成年子女尽赡养义务,也不能替代或免除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故符合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的法定条件。现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了其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而柏某生前在菜场经营摊位,具有一定生活来源,其死亡必然导致其家庭可预期收入的变动,进而影响应享有的由柏某负担的生活费用。对该部分损失,赔偿义务人理应予以赔偿。
案例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再88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曲某和荆某均属农村人口,没有固定收入,其中曲某患有××并入住养老院,应当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荆某患有××,且年龄超过50周岁,其农村户籍没有固定收入,可予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对保险公司提出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故应赔偿生活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荆某再婚配偶对其是否负有扶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荆某再婚的配偶张某对其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张某与其女儿荆小倩应为共同扶养人,一审法院判令荆某的再婚配偶张希君与女儿共同承担扶养义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不支持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
案例8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5民终2852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及其妻子罗某在事故时均已年满60周岁,属于被赡养人,应由其成年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罗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曹某发生事故死亡时,其与妻子罗某均已年近七旬,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使罗某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前主要依靠曹某供养,但在曹某已死亡,无法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情况下,罗某理应依靠二人的子女尽赡养义务。罗某等人上诉以夫妻间应尽法定的扶养义务为由,主张应支持罗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9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7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妻子李某)16694.1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抚养人需具有劳动能力,若抚养人不具有劳动能力,则不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本案中原告已年满六十周岁,原告与妻子的抚养义务人均应为二人共同生育的成年子女,故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支持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主流观点。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夫妻间法定扶养义务的认定
夫妻之间具有法定义务,义务的来源是《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互有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当然,这种扶养义务是多种的,法律层面上需要达到最基本的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更多的体现在,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承担扶养责任。
扶养义务履行的前提是一方有扶养能力,对方因各种原因需要被扶养。
二、劳动能力的认定
法院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版)第十七条第二款(2003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争议最大的成年近亲属,其中就包括配偶、父母等。这里给出了两个关键的认定标准: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
1.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
实践中,法院一般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推定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的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这一点上争议不大。
争议较大的是受害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说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具有扶养能力呢?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受害人的就业、工作和收入情况来判断是否具有扶养能力。退休后仍然靠劳动挣钱的,视为有扶养能力。案例4中柳某84岁仍然被认定为有劳动能力和扶养能力,即是一例。
2.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问题
配偶作为被扶养人时还要具备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标准。自身没有工作和劳动收入,没有养老保险或者养老保险不足以支撑其基本生活时视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实践中,一般需要查询被扶养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在计算时予以扣除。
当然,当其养老保险金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时,则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三、扶养权与赡养权的关系问题
子女赡养父母也是法定义务,受害人配偶有权向配偶主张扶养权的同时,也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
实践中,法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案例8、案例9和案例4一审法院的法官均认为受害人的配偶只能向子女主张赡养权,不能同时主张扶养权。另外一派观点则认为,即使尚有成年子女尽赡养义务,也不能替代或免除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权利。
烟火律师认为,扶养权和赡养权都是法定权利,不存在冲突的问题,不应限制其权利的行使。换言之,两种权利可以同时行使,符合条件的义务人均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
四、扶养人数的认定问题
扶养权和赡养权并存的情况下,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由各义务人平均分担。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配偶作为被扶养人时,必须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标准,争议的关键点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以及扶养权、赡养权是否冲突的问题。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既符合法理,也实事求是,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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