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法律文化大讲堂
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历史悠久,早在中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朝代——夏,就诞生了《禹刑》,随后还有商朝的《汤刑》,周朝的《吕刑》等,这些法律制度不断随着朝代更迭而完善。并在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几千年中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不但对古代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中华文明圈国家的法制文明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古代刑罚制度也随着朝代更迭不断改变。今天,让我们跟随至正法律文化大讲堂,我们一同来了解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迁。
一、奴隶制社会时期刑罚:墨、劓、宫、剕、大辟
我国原始社会未期,随着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刑”和“罚”,《尚书·舜典》日:“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说明当时已有五刑和赎刑,虽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奴隶社会以墨、劓、宫、剕、大辟五刑为正刑,另外还有流刑和徒刑。
墨刑
墨刑适用于异族俘虏和其他罪人,黥其额使其为奴,也是商朝惩戒官吏的一种刑罚。
劓刑
劓刑即割鼻之刑,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
宫刑
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夏商周时期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适用宫刑,春秋战国时期也适用于其他场合,如用于侮辱使臣、惩罚犯罪。
剕刑
剕刑即断足之刑,为次死之刑,适用于决关梁、越城郭盗窃者。
(刖[yuè]刑,中国古代刑罚之一,又称剕刑,中国古代一种酷刑,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
大辟
大辟即死刑,适用于降叛、贼寇、惯犯、弑君、杀亲等罪。
奴隶社会的五刑除去死刑外,其余都是切断肢体和刻裂肌肤及摧残机能的肉刑,而且影响深远,西汉文帝虽然废除了墨、劓、宫、刺四刑,但不久即恢复了宫刑,其他三刑至隋朝以前时存时废。
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刑罚:笞、杖、徒、流、死
汉代的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赎刑、迁徙等。死刑包括弃市、枭首、腰斩和夷族。肉刑汉初有墨、劓、刖、官四种。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决定废除肉刑并颁布诏书进行刑罚制度改革,这次刑罚改革以死刑、徒刑、笞刑代替以前残酷的肉刑,成为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阶段进入比较文明阶段的转折点,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笞刑
笞刑(chī xíng),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个国家
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文莱、伊朗等。
西晋的刑罚主要有:死、徒、笞、罚金、赎等刑。北齐刑罚正刑包括:死、流、耐、鞭、杖五刑。北周时以死、流、徒、鞭、杖五刑为正刑。
《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唐律,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隋朝《开皇律》废除了枭首、车裂及鞭刑等酷刑,规定死刑仅为绞、斩两种,至明清不变。并改鞭为杖。规定的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至此,封建五刑制正式确立且延续到清末。
林冲使银子躲过了杀威棒,此即为杖刑,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
唐朝沿袭隋朝,仍然实行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北宋初年仍然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徒、流刑均附杖刑,并为明清沿用。
元朝将臣民分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不同等级的人犯罪后所受的刑罚不同。同样是犯盗窃罪,如果是汉人、南人,就要处以黥刑,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条”。
明朝《大明律》规定的刑罚除五刑外,增加了枷号、充军等刑罚。充军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也是拘役制的扩大。
徒刑
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商朝就已出现的徒刑,西周继承下来,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徒刑的管理制度。
流刑
古时的一种刑罚,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的刑罚。
清朝律例基本同明朝,《大清律例》于五刑外又增加了发遣、充军、凌迟等刑罚。
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废除诸多酷刑,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即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为主的刑罚代替笞、杖、徒、流、死为主的旧刑罚,宣告了封建刑罚制的寿终正寝。《大清新刑律》确立的刑罚体系在中国刑罚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这些刑罚,你知道多少?
作者: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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