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与管理法律基本知识——业主委员会篇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业主委员会的概念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01业主委员会的概念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02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五项职责
1. 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在以上五项职责外,又提出了业主委员会应当承担的五项职责
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 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 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4. 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5. 公示物业服务管理信息。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
(三)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注意事项
上述条文在赋予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也对业主委员会的行权范围进行了限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此项规定在《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得到了细化,《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进行决策或者决定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事项。同时对于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进行决定的,也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决策,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成员负担责任。
03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与运行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业主委员会需要先行召开召开业主大会,具体程序可以参考本系列业主大会篇的内容,本文在此不做赘述。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议事规则可以对此另行规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
1.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推荐;
(2)业主推选或主动参选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
2.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要求
(1)任职前提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任职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③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
④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
⑤其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情形。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委员资格的丧失
①自然终止: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被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的;
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②决定终止:
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履职不端(收取物业服务人或厉害和关系人财物或利益、承揽物业服务人的业务或推荐他人到物业服务人处工作、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自行提出辞呈的;
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的;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委员资格丧失后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在3日内将其保管的资料、印章以及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的,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成员不足二分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04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一)备案程序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30日起,应当向区(县)住建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住建部门应在五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业委会收到回执后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在小区范围内公告,并持备案回执及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印章刻制证明。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备案事项变更处理
当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单位(区(县)住建部门)和物业服务人。

05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召开条件
1. 例行召开
(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提议召开
(1)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召开程序
1. 会前通告
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居委会或村委会通报会议议程,并在小区内显著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告会议议程,听取居委会或村委会、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 会议出席
(1)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业主出席;
(2)未出席业主可以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人或通过业主网络决策信息系统等方式参与表决;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3. 会议决定
业主决定需要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由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4. 主任不履行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义务的救济
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06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主动换届
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书面告知,在其指导下进行换届选举;
(二)业主委员会被动换届
责令限期换届:任期届满业主委员会未按期限组织换届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
街道办代为组织换届:逾期仍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有权组织换届选举。
(三)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职时的换届
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职时的换届,需要区(县)住建部门指导,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多方参与,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职常见问题
Q1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经备案,其成立是否有效?
业主委员会作为为业主自治组织,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是否履行备案程序不影响其成立的事实。但是,若未经行政部门备案,则无法取得备案回执,也就无法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科长刻章证明,不利于业主委员会对外代表小区业主行使相关权利。
Q2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违法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利的如何处理?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出现违法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住建部门均有权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
故业主在发现业主委员会决定违法或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Q3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领取工资吗?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发放工作津贴。”可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享受津贴,但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发放津贴和津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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