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原有的刑法中新增一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由此开启。对于那些不慎“因酒入刑”的人来说,醉酒驾驶被查获后,何种条件才能免予刑事处罚,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下文笔者将尝试就刑法第37条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关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探析进行探析。
No.1危险驾驶罪的现状
2024年03月0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白皮书》指出,在刑事案件总量长期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至2023年6.1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但与此同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危险驾驶罪案件就占到全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22%,居所有刑事案件数量之首,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而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醉酒驾驶占到了绝对比例。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行为人往往还会面临执业资格被吊销、政务处分、失业、子女求学就业受到影响等长期的制裁。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就有规定,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对行为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另关于我国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公证员法、医师法等数十部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因此,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刑法》第100条第1款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醉驾”者由此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入伍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因此对于以上人群来说,是否能够免予刑事处罚,则成了误触刑律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No.2《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当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达到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是本文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
应当明确,“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另该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存在明显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只是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已经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但从犯罪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及刑罚目的看,对其不判处刑罚也能达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因而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有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认为满足《刑法》第37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要求,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乃至一切犯罪能够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
No.3关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2023年12月13日,两高两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关于醉驾案件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解释的出台,为醉驾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对不起诉、审判阶段的免予刑事处罚奠定了理论基础。尤其是不满足《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又从实质上来看没有处罚必要的案件。如酒后主动联系代驾,又在代驾到来之前因故挪车的,又或是笔者曾办理的某深夜为去世亲人办理死亡证明以便火化的案件等。同时,《意见》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
No.4关于同时具备多个从轻、减轻、从宽情节但又具备从重情节是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
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立功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醉驾案件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的;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应当注意,从宽处理相较于从轻、减轻属于一个更加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从轻和减轻。它表示在法定刑限度内或之下,根据情节宽大处理,以达到减少刑罚严重性的目的)。但同时《意见》第十条也规定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十五种情形,系从重情节。
实务中司法机关多认为只要具备从重情节,就一定不属于情节轻微的标准。但笔者对此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其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定,应根据《刑法》第37 条以及《意见》第13 条之精神,综合考虑其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 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而不能仅因一个从重情节而忽视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贸然认定其不属于情节轻微。关于同时具有从重和从宽处理情节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曹红虹2024 年在《人民检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也明确指出,既不能只要有从重处理情节,即使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也不体现从宽;也不能认为醉驾本身属于轻罪,搞“普遍从宽”。要综合两方面情节后,作出总体上从宽还是总体上从严的判断和处理。总之,即使是轻罪,其中也要区分犯罪情节恶劣或者严重,以及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犯罪情节较轻,做到 区别处理、实现个案公正。
如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类案件造成交通事故便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一是因为发生事故可推导驾驶员饮酒后辨认控制能力有所降低(该结论非唯一性),二是因为从行为本身来看,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实际上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位置、驾驶员以及事故对方驾驶员的驾驶水平等,都会对事故造成的原因造成影响。而交通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大多仅将是否醉酒驾驶作为重要的责任划分依据,只要对方无重大过错,一般都会认定醉酒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该认定方式固然可以解决绝大多数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惩治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仅造成轻微物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积极退赔,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况,可以不影响“犯罪情节轻微” 之认定,法律上也未将此类情况杜绝在外。
No.5免予刑事处罚和认罪认罚的关系
在实践中有一部分人认为,认罪认罚中的认罪,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甚至表示愿意接受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便不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实务中时常出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庭审阶段辩护要求免予刑事处罚后,公诉机关认为此行为系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情形,从而要求撤回量刑建议的情况。但笔者认为,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来看,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的还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其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有效激励罪犯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促使更多的犯罪人员认罪服法。因此从其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认罪认罚更多的是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身罪行积极悔过、愿意接受处罚的态度以及是否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具体表征,对其是否需要予以追诉或判处刑罚,则是司法机关需要考量的问题。换言之,认罪认罚系该案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37条之基础和前提,两者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存在核心上的冲突与矛盾。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与辩护人行使独立辩护权认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亦不矛盾。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探析
作者: 韩锦斐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原有的刑法中新增一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由此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