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球迷关注的中国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一案,近日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最新进展:
关于这则新闻,可以解读出以下几点内容:
一、因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也就是说李铁的量刑应该为无期徒刑以上且案情重大、复杂。
另外,实践当中该类案件很有可能具有自首、坦白或者立功等情节,依据过往的判例,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更大。
二、文中提及的经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
也正是基于以上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于当天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3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指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
三、李铁涉嫌的罪名是五个,分别是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个罪名,这五个罪名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具体来看: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些罪名,应该是横跨了他身为普通俱乐部相关工作人员或负责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队主教练(国家工作人员)所对应的不同时期不同身份涉嫌的不同罪名。
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求并没有限制,既可“公”也可“私”,也就是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也可以是非国有公司等。
李铁涉嫌触犯该罪名,说明是公司整体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而李铁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因为单位行贿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既会处罚单位罚金,也处罚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最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已经通过,该修正案加大了对行贿方的打击力度。
涉及本案的罪名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又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六、由于李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前,这里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关于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旧法轻新法重。所以,即便李铁案件的审判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后,也应适用较轻的旧法,不能适用较重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接下来李铁可能需要面临的是......
作者:熊明威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备受球迷关注的中国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一案,近日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最新进展: 关于这则新闻,可以解读出以下几点内容: 一、因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