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 一旦企业破产,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境地,尤其破产程序发展到通过处置破产财产实现债权人权益的阶段,破产财产的接管,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起拍价的确定等问题,均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
一、破产财产的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对破产财产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债务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是指银行存款、现金、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机械设备、库存物品等;不动产主要是企业的土地、厂房及地上附着物。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商业信誉、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等。
编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在接收破产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就企业是否继续经营、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维护保养等方面,听取相关专业人员的分析意见和建议。管理人可对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机械设备生产或租赁行业,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同时,管理人应具备与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业相对应的管理、运营能力,以便接管、维护企业财产,避免企业财产的不当流失和贬值。
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人,可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
二、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编者认为,在处置破产财产(除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以拍卖、变卖形式以外的方式处分破产财产的)过程中,管理人须对外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评估。
审计、评估机构的委托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依照法定程序按摇号方式确定,也可以由管理人在得到法院批准的前提下自行公开遴选。但不论是哪种方式,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以尽量减少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从而有利于破产工作的推进。
三、拍卖起拍价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对破产财产处置作详细规定,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一般系根据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故编者认为,破产管理人不是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没有评估机构对拍卖保留价作出专业判断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不应自行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低拍卖的保留价,而应以评估价作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破产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在保障债务人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应从破产财产的接管、中介机构的选定、拍卖起拍价的确定等方面,充分建立债权人在破产处置过程中对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信任,最终实现债权人对处置结果的高满意度。
处置破产财产时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于天宇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 一旦企业破产,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境地,尤其破产程序发展到通过处置破产财产实现债权人权益的阶段,破产财产的接管,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