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一、民法典的溯及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规定》,对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总结。
(一)一个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举例说明:
2020年10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A合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2021年3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B合同。2021年5月1日,A、B合同因合同订立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因A合同签订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因合同订立发生的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因B合同签订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因合同订立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典。
(二)两个例外:
1.有利溯及原则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有规定,适用当时法律的规定。
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3.无效合同的补正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提供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合同效力认定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5.起诉方式解除合同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6.被继承人宽恕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2.空白溯及原则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甘风险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自助行为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3.好意同乘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4.高空抛物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5.违约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保理合同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7.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8.打印遗嘱的效力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司法解释溯及效力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溯及力的适用规则多见于司法解释条款、法学理论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中,对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总结。
(一)一般原则: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本质上是官方对人大立法权威性的理解,故不论民事纠纷案件发生在司法解释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均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
但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
举例说明:
2019年10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A合同,2020年1月1日相关司法解释施行,2020年3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B合同。2020年5月1日,A、B合同因合同订立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因A、B合同纠纷均未涉及再审,故两起纠纷均适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
(二)民法典施行后的适用
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再适用被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但是,符合民法典溯及适用情形的除外,即依据上述民法典溯及力规定,对民法典施行前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时,2021年1月1日后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三)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应区分广义的法律解释与狭义的法律解释。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针对法律有规定但理解有分歧而作的解释。
广义的法律解释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也包括制定法漏洞的填补。在司法解释旨在填补制定法漏洞的情形下,因带有规则创制的性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不宜将此类解释溯及至对原法律的理解。
通过对民法典溯及力问题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其背后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础性原则适用,同时秉持有利于权益保护的宗旨,将例外溯及作为有益补充,结合立法目的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平衡好法治原则与法律发展的关系。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解读
作者:元仁研究中心来源:元仁律师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