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8日,赵某某向某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机关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赵某某遂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机关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原行政机关于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原机关在收到该复议决定后30日内仍未进行答复,赵某某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为,原行政机关期限届满未履行公开职责,其上级机关即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赵某某不应再提起行政诉讼,遂裁定驳回起诉。赵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当事人还可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在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律未规定可以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故不得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复议机关责令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对其未履行答复职责的否定评价,属于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赵某某如不服该复议决定,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就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其绕过复议决定,径直要求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相当于在复议决定已经对原行政行为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再次以同一请求起诉原行政行为,赵某某的起诉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据此,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渠道,即通过其上级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督促履责,并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述规定中的“不履行”表现为对复议决定置若罔闻,拒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表现为对复议决定虽承诺履行,但以各种借口拖延不履行。本案中,原行政机关未履行复议决定,符合以上表现形式,应由复议机关依照规定,责令原行政机关限期履行。
法官后语
复议决定作出后,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寻求救济,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不应再次就同一请求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以案释法 |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8日,赵某某向某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机关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赵某某遂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