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安部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等正面教育引导,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兵强将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公布了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行为的通告,为此笔者将涉疫违法行为可能存的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罗列如下,以帮助您认清形势,以免以身试法,逾越法律红线,终酿后悔之恶果。
案例一
2月2日15时,庆阳市合水县蒿咀铺乡居民张某驾驶皖A牌小轿车前往老城镇接朋友谢某前往合水县城办事。16时许,张某驾车途经老城镇东关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检测点,工作人员举手示意停车,其未减速直接驶离,后到达杨坪村体温检测点时被工作人员举牌拦停,张某仍未下车接受检测,后强行驾车驶离检测点,工作人员见状立即通知下一个检测点进行阻拦。第三个检测点工作人员在距检测点300米处强行将张某拦停,张某随即调转车头欲原路返回,工作人员要求其下车接受体温检测和登记,张某下车后大声质问乡村干部、卫生院工作人员,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张某明知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拒不配合疫情检测,强行驾车冲卡逃避检测,致使疫情检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张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合水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处罚理由: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
案例二
2020年1月31日14时许,庆阳市庆城县蔡家庙乡农民史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小学文化程度)驾车途径蔡家庙乡赵家坡疫情防控检测点时,无视现场执勤民警停车警示,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强行冲卡,执勤民警驾车将其截停后,史某某仍不配合,并对现场执勤民警进行辱骂踢踹。史某某被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月1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庆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处罚理由: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治疗等措施
案例三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处罚理由:感染人员、疑似感染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
案例四
1月31日,庆阳市镇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起散播有关疫情信息不实言论者,据了解,该男子在刷手机时,随意粘贴、修改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转发在微信群,引起其他网民大量转发,并造成一定恐慌。镇远县公安局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决定依法对其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5日行政拘留,以示警戒。
处罚理由: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五
1月28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在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油麦菜、菠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该店于1月26日至28日期间仍然多次上调部分蔬菜销售价格,且价格涨幅较大,涉及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1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抓紧对该案立案查处,并于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 :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
案例六
近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紧急开展对该市防疫急需的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市场销售的执法稽查,在该市澜湾国际小区、崇仁县等地查获销售过期、“三无”口罩案5起,收缴“三无”口罩11680只。根据案件线索,查获崇仁县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市场销售过期失效的医用口罩(2009年生产,2011年失效),查封该器械生产企业库存的器械成品和半成品,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处罚理由: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产品和物资
另,据笔者查阅有关文件,以下十五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亦将会被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
0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0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0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0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0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0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0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0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0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最后,笔者呼吁: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同时,我们要做到不传谣、不信谣、谢绝串客、访友、不聚众逗留,坚信我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能共渡难关,打赢、决胜这疫战。
“看”涉疫违法行为, “避”严厉惩处后果
作者:李东东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近期,公安部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