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对担保物管理工作收取报酬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担保物通常是最主要的破产财产,管理人能否从对担保物实施的管理中取得一定报酬,关系到其收取报酬的范围多大与数额多少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因此,本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1 管理人可能从哪些担保物的管理中收取适当的报酬?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担保物也属于破产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会接收所有破产财产,有些担保物会处于管理人管理之下,有些担保物如质押物、留置物则因被债权人占有,债权人会自行管理担保物,实现其权利,管理人不会对此类担保物付出管理劳动。因此,管理人收取管理报酬的范围只限于置于管理人管理之下的担保物。
2 管理人的哪些管理活动可以收取报酬?
管理活动可以收取报酬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这些管理活动是为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而必须进行的。具体标准有两点:1、为了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2、是必要的管理行为。据此,管理人对担保关系是否存在而进行的甄别工作,不得收取报酬,应该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其费用。因为担保权人对自己的担保权不存在疑问,担保关系的甄别不是为了担保权人的利益,实质上是为了全体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另外,管理活动是必要的,非必要的管理行为不得收取报酬,否则会发生道德风险。
3 应该由谁来支付管理人管理担保物工作应得的报酬?
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美国规定,管理人因担保物管理所得报酬从破产财产中支出,实际上是由全体债权人作为报酬支付主体。理由是担保物的管理本身是债务人的合同义务,管理人这部分报酬是有担保负担的债务人本身附随义务,履行该义务本应该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其他国家,如加拿大规定,担保权人在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给予管理人相应的报酬。理由是破产程序是一个特殊程序,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管理担保物的劳动本身不会给普通债权人带来利益,因为普通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直接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让普通债权人也支付对担保物的管理报酬,显失公平。我国的规定是,允许管理人单独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实际上同加拿大的规定一样。具体要求是参照本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过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如担保物价值为500万,则管理人对担保物报酬的限额为(100万12%+400万10%)*10%。
4 人民法院应确保协商机制优先启动
管理人对担保物管理工作的报酬问题,首先应该让管理人同担保权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才能以公权力介入决定。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报酬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及时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不需要管理人与担保权人通过诉讼解决。
管理人报酬(七)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