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协议纠纷案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申请人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XXX签署了一份《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银行中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申请人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XXX签署了一份《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银行中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归还借款,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向贷款银行结清了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履行了担保代偿义务。
申请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对被申请人享有追偿权利,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向银行支付的代偿金合计XX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担保费XX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XX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5、请求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称本案已交由其他仲裁委调解,认为申请人将案件先后交由两个仲裁委进行审理,证明其提交的仲裁条款不具有真实性,应当视为双方没有仲裁约定,从而认为武汉仲裁委没有本案管辖权。
裁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银行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曾向XX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过调解,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依据《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纠纷发生前可以先申请调解解决,但调解不会改变案件的管辖,且本案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之情形,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申请调解后再向武汉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可知,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除上述四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存在。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的撤销而撤销。有效的仲裁协议会产生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使约定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且排除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结语和建议
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诉前调解并非立案,只是当下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的方式之一,如果争议双方在诉前调解中达成共识就能省去后续的诉讼或仲裁环节。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实践中的优势是,对希望规避仲裁程序、撤回仲裁合意的当事人而言构成了一定障碍,使其无法轻易通过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来推翻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得到了国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广泛认可,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生效后被撤销等情形在法律后果上等同于合同无效,既然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依附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同样,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也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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